。第四章 价格的确定和公示第十八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工程竣工后.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 2002 2503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的规定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和 一价清,制度,其销售基准价和租金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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