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 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含项目前期物业管理 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和国家规定的项目资本金、并具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套型面积限定在中小套型。套型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筑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并承担保修责任,第十七条,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必须是本单位无房户 危旧房改造拆迁户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户,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建房的人员,不得购买。严禁借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