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稽察实施阶段第十一条 稽察组开展稽察工作,以项目前期工作、招投标,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投资使用情况为稽察主要内容 具体工作方式为,一、听取汇报.二,查阅资料、三。工程现场检查.四,记录有疑问的事项,五,核实 查证及取证。六 提出稽察意见,七。反馈稽察意见.第十二条。稽察组可以召开有被稽察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的项目建设情况汇报会。说明稽察的目的和时间安排,听取项目有关单位的情况介绍和意见。第十三条.稽察组查阅的资料应包括,一 项目前期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审批核准文件.二.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及资金拨付文件。三,招标投标文件.四、经济合同文件,五,工程进度表等反映项目建设情况的材料或文件 六.监理月报及监理日志、七、国债资金帐户 财务管理制度,资金支付,财务报表。帐簿。凭证等会计资料,八、工程材料及设备台帐.九。工程质量检验、鉴定。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十,竣工验收文件,十一。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工程现场检查内容应包括、一、工程质量情况,二 工程进度情况 三 施工管理人员与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四,工程材料及主要设备的库存情况及仓储保管情况。五,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六.施工组织管理情况,七 其他需检查的有关情况、第十五条,稽察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做到、一。记录.对在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疑点即时记录、二,核实,对有关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及勾稽关系等进行逐一核实、三,调查取证.对与存在问题相关的文字资料、应取得由提供方签章的复印件。对有关人员或知情人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应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章。对反映工程质量.进度的现场情况和事后不宜取证的事项.要及时拍摄或影像资料.作为证据。第十六条 提出稽察意见,稽察组应按内部分工、整理形成各自的项目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的材料,并予以汇总,汇总的材料经稽察组讨论后、形成初步稽察意见、稽察意见中提及存在的问题要有相应的验证材料 第十七条 反馈初步稽察意见,在向被稽察单位反馈初步稽察意见时,可以邀请所在地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必要时可请参建单位参加 第十八条.在反馈初步稽察意见时,应告知被稽察单位可以对反馈意见提出异议、或要求解释,说明、但必须附上书面材料,以作为研究处理决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