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稽察处理决定阶段第十九条,撰写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 处理意见,整改建议等,稽察报告应当在稽察工作结束后15日内完成、并提交稽察办主任审定 第二十条。审定及处理、稽察报告提交后 按下列程序进行审定及处理.一,召开分析定案会议.会议由稽察办主任主持。稽察特派员及稽察组全体人员参加 需要时也可请其他稽察人员及专业科室有关人员参加.二,审定稽察报告、稽察办主任对稽察组提交的稽察报告进行审定。并签署意见 需要修改 补充和完善的。退回稽察组,三、向委领导作专题汇报。稽察报告审定后,由稽察办主任或稽察组长向委领导汇报,必要时可请稽察组成员参加 四。做出稽察结论和处理决定。稽察组按照委领导对项目稽察报告的批示作出相应的稽察处理决定 稽察处理决定一般应在委领导批示后十五日内发出.第二十一条,稽察处理决定方式,1,项目建设中存在一般性问题的 由稽察办印发,稽察报告。提出整改意见,2,对存在的较严重的问题的项目、由稽察办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3。对个别问题极其严重的项目.经州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必要时报请州政府批准,在全州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采取暂停拨付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暂停有关县市.部门同类项目的审批核准和转报等措施。4,项目建设中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经州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将有关资料移送司法,纪检部门处理,5 对于管理规范 成绩突出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表彰建议、6,对于项目稽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带普遍性 倾向性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州政府和州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7,对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进行信誉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