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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稽察处理决定阶段第十九条 撰写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 处理意见、整改建议等 稽察报告应当在稽察工作结束后15日内完成,并提交稽察办主任审定。第二十条 审定及处理 稽察报告提交后.按下列程序进行审定及处理。一 召开分析定案会议.会议由稽察办主任主持、稽察特派员及稽察组全体人员参加.需要时也可请其他稽察人员及专业科室有关人员参加、二.审定稽察报告.稽察办主任对稽察组提交的稽察报告进行审定,并签署意见,需要修改。补充和完善的。退回稽察组、三 向委领导作专题汇报,稽察报告审定后。由稽察办主任或稽察组长向委领导汇报,必要时可请稽察组成员参加、四、做出稽察结论和处理决定。稽察组按照委领导对项目稽察报告的批示作出相应的稽察处理决定 稽察处理决定一般应在委领导批示后十五日内发出、第二十一条 稽察处理决定方式.1,项目建设中存在一般性问题的,由稽察办印发、稽察报告.提出整改意见,2,对存在的较严重的问题的项目,由稽察办下发 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3。对个别问题极其严重的项目。经州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必要时报请州政府批准,在全州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采取暂停拨付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暂停有关县市,部门同类项目的审批核准和转报等措施.4 项目建设中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经州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将有关资料移送司法 纪检部门处理 5。对于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表彰建议,6,对于项目稽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州政府和州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7.对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进行信誉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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