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稽察处理决定阶段第十九条 撰写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整改建议等、稽察报告应当在稽察工作结束后15日内完成.并提交稽察办主任审定。第二十条,审定及处理,稽察报告提交后 按下列程序进行审定及处理,一 召开分析定案会议 会议由稽察办主任主持。稽察特派员及稽察组全体人员参加.需要时也可请其他稽察人员及专业科室有关人员参加 二、审定稽察报告 稽察办主任对稽察组提交的稽察报告进行审定、并签署意见.需要修改,补充和完善的.退回稽察组,三.向委领导作专题汇报,稽察报告审定后,由稽察办主任或稽察组长向委领导汇报 必要时可请稽察组成员参加.四,做出稽察结论和处理决定。稽察组按照委领导对项目稽察报告的批示作出相应的稽察处理决定 稽察处理决定一般应在委领导批示后十五日内发出.第二十一条。稽察处理决定方式。1,项目建设中存在一般性问题的、由稽察办印发 稽察报告、提出整改意见,2 对存在的较严重的问题的项目,由稽察办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3、对个别问题极其严重的项目。经州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必要时报请州政府批准。在全州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采取暂停拨付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暂停有关县市 部门同类项目的审批核准和转报等措施.4,项目建设中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经州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将有关资料移送司法 纪检部门处理。5 对于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表彰建议.6、对于项目稽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州政府和州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7.对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进行信誉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