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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稽察处理决定阶段第十九条.撰写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整改建议等,稽察报告应当在稽察工作结束后15日内完成.并提交稽察办主任审定.第二十条.审定及处理.稽察报告提交后.按下列程序进行审定及处理。一。召开分析定案会议,会议由稽察办主任主持.稽察特派员及稽察组全体人员参加.需要时也可请其他稽察人员及专业科室有关人员参加,二.审定稽察报告、稽察办主任对稽察组提交的稽察报告进行审定。并签署意见,需要修改,补充和完善的,退回稽察组.三.向委领导作专题汇报 稽察报告审定后、由稽察办主任或稽察组长向委领导汇报.必要时可请稽察组成员参加.四。做出稽察结论和处理决定 稽察组按照委领导对项目稽察报告的批示作出相应的稽察处理决定,稽察处理决定一般应在委领导批示后十五日内发出.第二十一条 稽察处理决定方式。1,项目建设中存在一般性问题的.由稽察办印发。稽察报告、提出整改意见,2.对存在的较严重的问题的项目 由稽察办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3,对个别问题极其严重的项目 经州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必要时报请州政府批准 在全州范围内通报批评 并根据情况采取暂停拨付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暂停有关县市 部门同类项目的审批核准和转报等措施、4.项目建设中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经州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 将有关资料移送司法 纪检部门处理.5.对于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表彰建议 6,对于项目稽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州政府和州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7、对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进行信誉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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