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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稽察处理决定阶段第十九条 撰写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整改建议等,稽察报告应当在稽察工作结束后15日内完成、并提交稽察办主任审定。第二十条,审定及处理.稽察报告提交后,按下列程序进行审定及处理 一 召开分析定案会议。会议由稽察办主任主持.稽察特派员及稽察组全体人员参加,需要时也可请其他稽察人员及专业科室有关人员参加,二,审定稽察报告 稽察办主任对稽察组提交的稽察报告进行审定,并签署意见、需要修改,补充和完善的,退回稽察组 三 向委领导作专题汇报 稽察报告审定后、由稽察办主任或稽察组长向委领导汇报 必要时可请稽察组成员参加 四 做出稽察结论和处理决定 稽察组按照委领导对项目稽察报告的批示作出相应的稽察处理决定,稽察处理决定一般应在委领导批示后十五日内发出,第二十一条.稽察处理决定方式。1.项目建设中存在一般性问题的 由稽察办印发,稽察报告、提出整改意见,2。对存在的较严重的问题的项目,由稽察办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3,对个别问题极其严重的项目.经州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必要时报请州政府批准,在全州范围内通报批评 并根据情况采取暂停拨付资金 暂停项目建设、暂停有关县市 部门同类项目的审批核准和转报等措施。4,项目建设中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经州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 将有关资料移送司法 纪检部门处理,5.对于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表彰建议、6。对于项目稽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州政府和州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7、对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进行信誉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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