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水土流失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罚款,第二十九条.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或滑坡,泥石流易发区内开荒种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开垦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的罚款.第三十条、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开山采石、挖沙。取土 开矿。修路,建房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补办。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既不治理又拒绝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交纳防治费。加收滞纳金。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占与破坏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基地 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退还或照价赔偿、另可按赔偿额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拒绝,阻碍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以威胁,暴力等手段阻碍水土保持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水土保持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