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水土流失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罚款、第二十九条,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或滑坡.泥石流易发区内开荒种植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开垦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的罚款、第三十条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开山采石 挖沙,取土、开矿,修路.建房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破坏植被 造成水土流失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 并处以五百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补办。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既不治理又拒绝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的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交纳防治费。加收滞纳金,并处以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占与破坏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退还或照价赔偿、另可按赔偿额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拒绝,阻碍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以威胁.暴力等手段阻碍水土保持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 水土保持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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