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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合理利用和保护水土资源 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凡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区,乡 镇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和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当地水利电力管理机构或者水土保持机构负责、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水土保持查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三。负责审批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四 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组织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 五,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和公告、六,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工作.七,收取并管理水土流失防治费,第五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农业.林业。土地、交通。财政.城建.地矿,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水土保持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 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重点监督区和重点预防保护区,第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 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第八条。自治州各级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 应当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自治州的有关院校可根据需要开设水土保持专业。培养水土保持专业人才、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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