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预,防,第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 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保护植被,扩大植被覆盖面积、禁止毁林毁草。放火烧荒和在陡坡地铲草皮.挖树兜,禁止乱砍滥伐.禁止在重点防治区敞养大牲畜 禁止擅自采伐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逐步退耕还林、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群众逐步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自然条件特别恶劣.生存困难的地方,应当创造条件 逐步实行移民搬迁,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经县 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依法开垦二十五度以下的国有或者集体荒坡地的,二、对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 三。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等企业的。四,在生产和建设活动中.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违反前款规定。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申请.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林业部门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城建 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发放施工许可证、地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证。照、第十三条,拥有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第十四条。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投产后.建设项目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负责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禁止向江河 溪沟、水库,塘堰、渠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土,石,砂 矿渣、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