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预 防,第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 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保护植被 扩大植被覆盖面积,禁止毁林毁草,放火烧荒和在陡坡地铲草皮 挖树兜,禁止乱砍滥伐、禁止在重点防治区敞养大牲畜、禁止擅自采伐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逐步退耕还林 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群众逐步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在自然条件特别恶劣.生存困难的地方。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移民搬迁,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经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依法开垦二十五度以下的国有或者集体荒坡地的.二,对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三,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等企业的、四,在生产和建设活动中 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 违反前款规定,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申请,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林业部门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城建,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发放施工许可证.地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证、照,第十三条、拥有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投产后。建设项目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负责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五条.禁止向江河、溪沟.水库,塘堰.渠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土,石。砂、矿渣,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