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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预。防,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 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保护植被.扩大植被覆盖面积,禁止毁林毁草、放火烧荒和在陡坡地铲草皮,挖树兜 禁止乱砍滥伐 禁止在重点防治区敞养大牲畜、禁止擅自采伐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逐步退耕还林,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群众逐步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在自然条件特别恶劣 生存困难的地方.应当创造条件 逐步实行移民搬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经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依法开垦二十五度以下的国有或者集体荒坡地的 二.对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三 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 开办矿山。电力,建材等企业的.四。在生产和建设活动中.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违反前款规定 计划部门不得立项 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申请。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林业部门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城建.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发放施工许可证.地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证,照 第十三条,拥有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第十四条.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投产后,建设项目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负责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五条、禁止向江河,溪沟.水库,塘堰、渠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土、石。砂,矿渣 工业垃圾 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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