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预,防,第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保护植被。扩大植被覆盖面积,禁止毁林毁草,放火烧荒和在陡坡地铲草皮 挖树兜.禁止乱砍滥伐。禁止在重点防治区敞养大牲畜,禁止擅自采伐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 逐步退耕还林。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群众逐步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在自然条件特别恶劣 生存困难的地方、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移民搬迁。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经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依法开垦二十五度以下的国有或者集体荒坡地的。二 对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三、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等企业的.四、在生产和建设活动中.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违反前款规定.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申请,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林业部门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 城建 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发放施工许可证。地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证,照。第十三条,拥有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第十四条,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投产后.建设项目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负责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五条。禁止向江河 溪沟.水库.塘堰。渠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土.石。砂,矿渣,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