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预 防.第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保护植被 扩大植被覆盖面积,禁止毁林毁草,放火烧荒和在陡坡地铲草皮、挖树兜,禁止乱砍滥伐、禁止在重点防治区敞养大牲畜.禁止擅自采伐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逐步退耕还林,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群众逐步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在自然条件特别恶劣.生存困难的地方,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移民搬迁.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必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经县 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 依法开垦二十五度以下的国有或者集体荒坡地的,二。对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 三,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等企业的、四、在生产和建设活动中.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 违反前款规定.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申请,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林业部门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城建.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发放施工许可证.地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证 照、第十三条,拥有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第十四条。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投产后。建设项目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负责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五条,禁止向江河.溪沟,水库.塘堰,渠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土,石.砂 矿渣,工业垃圾 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