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 保护植被。扩大植被覆盖面积,禁止毁林毁草 放火烧荒和在陡坡地铲草皮。挖树兜.禁止乱砍滥伐 禁止在重点防治区敞养大牲畜 禁止擅自采伐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前 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逐步退耕还林,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群众逐步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在自然条件特别恶劣,生存困难的地方、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移民搬迁,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经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依法开垦二十五度以下的国有或者集体荒坡地的,二,对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三,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等企业的,四、在生产和建设活动中,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违反前款规定、计划部门不得立项 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申请.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林业部门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城建、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发放施工许可证,地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证.照。第十三条、拥有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投产后 建设项目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负责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禁止向江河。溪沟.水库,塘堰,渠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土,石,砂.矿渣,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