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五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及附属物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拆迁人违反本细则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拆迁人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五十九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细则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委托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 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拆迁当事人违反本细则规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六十一条,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拒绝。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公然侮辱,殴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它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它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管理职责的 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