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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必须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细则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第五条,荆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委托的荆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 县 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接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建设,规划,国土、工商,物价.监察,信访 审计。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工作、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促进危房改造 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 第七条,凡计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土地储备 房地产开发,危旧房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需要拆迁的。均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报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第八条,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 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建设委员会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下达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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