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三十六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以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房地产市场指导价为基本依据 结合被拆除房屋的区位 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屋使用面积需要换算成建筑面积的。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实地测绘确定、第三十七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以被拆迁房屋市场价格和所调换房屋所在地段房屋交易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同等条件下.先搬迁的被拆迁人及承租人可优先选择安置房层次,朝向,第三十八条.房屋拆迁评估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拆迁当事人应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选择 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拆迁评估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与评估机构签定书面委托协议、产权调换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应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时,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估价报告应由专职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并送达到拆迁当事人 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第三十九条。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外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 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外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市、县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组申请鉴定,第四十条、与拆迁人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机构和估价人员,不得承担该拆迁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已经评估的,其评估结果无效.第四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 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四十二条,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商解决,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市场评估价格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实行产权调换、第四十三条,拆迁已购公有住房,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第四十四条 拆迁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和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参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和本细则的规定。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第四十五条.拆迁国有直管公有住房需要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按户偿还产权给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每户不足一室一厨一厕的.按一室一厨一厕偿还。直管公房管理部门负责安置房屋承租人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人属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其被拆迁居住用房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应当提供在规划区内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 不结算差价。第四十七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不作产权调换 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四十八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批准期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残值给予补偿.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一 至。四。项规定导致补偿标准增加的,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偿.第四十九条,拆迁村民房屋,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或划地迁建,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 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划地迁建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对被拆迁人补偿后 由被拆迁人在拆迁人提供的已征用的土地上按规划要求自行迁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实际测量的正式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正式房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承重支柱 二,有顶盖,三,四周有围护墙体、门.窗齐全。四。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上,第五十条,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于拆迁安置.一。不符合国家房屋质量安全标准的.二。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户型标准的,三、无合法产权证明的 四 有权属纠纷的.五,设有抵押权的。第五十一条。政府作为土地储备,建设公用设施的项目以及拆迁后新建房屋性质不适合原地还房的、被拆迁人应服从异地还房或者选择货币补偿,第五十二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订 每年公布一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五十三条。房屋拆迁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三倍支付给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对周转房的使用人 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五十四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一 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二,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助费用。费用的具体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订。第五十五条,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在拆迁公告发布前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地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由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