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十条、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1、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 土地使用权证.2,建设单位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转让合同.3,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文书.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名称,性质 工程量.占地面积、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 拆迁费用概算、工程开工时间 工程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权属和拆迁地段区位.还建方式.安置房地点。临时过渡方式,拆迁资金落实情况、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属现房安置的应提供安置房屋的权属证明资料,五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的存款证明.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的监管数额。使用程序和违约责任等,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并附详细的拆迁范围图。第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应载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拆迁实施单位等事项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做好政策宣传及有关拆迁事项的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用地范围外的房屋与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确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后可以适当调整,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并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告应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暂停期限等 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营业注册登记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延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期申请后。应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通知规划 建设.国土,工商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内给与答复、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有关变更事项予以公告 拆迁期限届满、拆迁人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动失效,第十七条 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完毕,拆迁人应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未经确认.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九条,自行拆迁的单位,其实施房屋拆迁,拆除的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二十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必须向被委托的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在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二十一条,实施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施工单位 应具有与房屋拆除工程相适应的人工力量.机械设备.施工资金和保证安全施工的条件。并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补偿方式、二,货币补偿金额,三。被拆迁房屋及安置房的地点.结构 楼层.位置 户型和建筑面积,四、结算方式,五 搬迁期限 六、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七.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告知方式、八,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更的条件,九,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办法,十.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订立的其他条款,第二十三条 拆迁租赁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所有权人为准 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协议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界定为租赁行为,一,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有租赁协议。二。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无租赁协议 使用人定期交纳租金的,三.历史遗留的事实租赁,第二十四条 拆迁下列房屋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就被拆迁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一,产权不明确的房屋,二 房屋所有权人不在本地又未委托代理人的房屋 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四,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二十五条、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按原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第二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分为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明确或已取得建筑审批手续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用地性质为准。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应将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相关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八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二十九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也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与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房,周转房的 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三十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裁决期限届满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拆迁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到公证机关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第三十一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 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 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三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受委托拆迁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由财政全额拨给事业费的除外 可以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拆迁人收取拆迁管理费,拆迁管理费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 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