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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价外收费的 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三.擅自向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对外出售集资合作建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 不能收回的 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产管理部门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 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予以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产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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