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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价格。销售管理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销,预,售许可前应核算成本、报市物价部门核定价格,对申报手续.成本材料齐全的、市物价部门应在接到申请报告30日内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定价决定并向社会发布执行、因建筑安装造价.税收标准和我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变化而引起成本变化的,经市物价和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批,可对基准价格进行调整.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可以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基准价格等情况在媒体上予以公布,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应按照核定的同一期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 合理确定楼层 朝向等差价及单套住房价格.楼层 朝向等差价可按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平均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标明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销售价格以及价格批准文件、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房地产开发单位凭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和项目立项等相关文件,到物价部门申领缴费登记卡,各有关部门在收取费用时 必须填写缴费登记卡,房地产开发单位在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时,此卡作为物价部门审核成本和销售价格的依据。应登记而未登记的收费。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成本、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入建设施工以后。可按规定申请预售许可,取得预售许可前、建设单位可受理已取得购房资格家庭的购房登记。但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款项 建设单位在按规定取得销,预、售许可批文后.方可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 预、售 第二十六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登记购房家庭数量小于实际供应量的,按照购房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销售。登记购房家庭数量超出实际供应量的,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等部门通过推行统一格式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并使购房者明确了解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与申请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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