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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交易和售后管理第二十八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房屋总价,国土资源部门登记时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并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第二十九条、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予以土地变更登记.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取消原有加注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第三十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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