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并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 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建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第七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证土地优先供应.建设规模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总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按当年商品住房开发总量的10.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