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 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 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 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并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第七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证土地优先供应,建设规模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总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按当年商品住房开发总量的10 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