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市发展改革.住建 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并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第七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证土地优先供应,建设规模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总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按当年商品住房开发总量的10.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