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市发展改革 住建、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并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会同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第七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保证土地优先供应.建设规模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总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按当年商品住房开发总量的10 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