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 2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与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 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并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会同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第七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证土地优先供应、建设规模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总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按当年商品住房开发总量的10.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