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市发展改革 住建。规划 国土资源,财政 物价、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并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 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第七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证土地优先供应.建设规模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总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按当年商品住房开发总量的10,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