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2007,2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并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住建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 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 住建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第七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证土地优先供应、建设规模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总量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按当年商品住房开发总量的10,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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