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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中心未按规定或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后 擅自处理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土地收购合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擅自占用或处分储备土地的、由市国土部门按非法占地论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土地储备供应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或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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