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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第九条.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市国土、规划等部门共同拟定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明确拟储备土地的数量和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储备范围,一 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土地.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未利用的土地,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被依法收回的土地、四,经依法处理后收回的各类违法用地 五、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委员会依法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剩余的土地.六.因单位撤销。迁移.改制,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七.公路,铁路。机场 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后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八、为公共利益需要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九。为实施城市规划。由市政府决定收回或收购的土地、十,市人民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土地.十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履行出让合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十二。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十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四.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第十一条.属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纳入储备的土地.除依法征用 置换和无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直接纳入储备外,应依照以下程序予以收购储备、一,申请收购储备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进行收购储备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相关资料向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房产部门,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权属等情况进行审核.三.征询意见,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审核的结果.对拟收购的土地向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征求意见,由规划部门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和红线图 四.现场踏勘,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部门根据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红线图.进行实地测量和权属界定。五,费用测算.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 六 方案报批.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制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储委会审批 七 签订收购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储委会批准后 由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收购补偿费及支付方式 交付土地的期限,双方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八,支付土地收购款。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九,权属变更,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批准的土地收购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共同向市国土、房产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十,交付土地 根据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后。即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二条,以置换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测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用、报市政府批准后、签订土地置换合同。结算差价,并到市国土,房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已经批准的分批次用地的开发.经营.第十四条。储备土地补偿按以下方式确定.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用途、现状 剩余使用年限为依据进行评估后补偿、二.划拨土地使用权以评估机构根据土地的使用条件及开发程度评估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为基础 协商补偿。三、以转用或征用方式取得土地,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补偿费用,四,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五,储备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六,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需依法给予补偿的由土地储备中心按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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