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储备土地的供应第十八条,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各类建设用地年度需求量 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房产。财政等部门,共同拟定储备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报储委会批准,第十九条。除依法必须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均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交易中心依法实施交易.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由市国土部门会同土地储备中心等拟定出让底价.第二十一条、市国土部门在与土地受让人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同时。负责组织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交地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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