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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 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省 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荆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的规定、运用市场机制将政府依法通过征用.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 并进行必要的前期整理和开发后.以备向市场供应土地的行为.第四条。荆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土地储备,第五条、成立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储委会 储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管理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建设 规划,国土、房产,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第七条.建立土地储备中心与市发展改革。建设 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业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向储委会报告土地储备、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地。商品房市场等情况.第八条、土地储备供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符合土地节约 集约利用的规定.确保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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