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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荆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的规定 运用市场机制将政府依法通过征用、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 并进行必要的前期整理和开发后.以备向市场供应土地的行为,第四条,荆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土地储备、第五条。成立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储委会、储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管理等重大事项、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产、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第七条,建立土地储备中心与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业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向储委会报告土地储备,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地。商品房市场等情况,第八条,土地储备供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规定 确保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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