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存量土地资产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以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荆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的规定,运用市场机制将政府依法通过征用、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必要的前期整理和开发后.以备向市场供应土地的行为,第四条、荆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土地储备,第五条。成立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储委会 储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管理等重大事项,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产,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第七条,建立土地储备中心与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业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向储委会报告土地储备,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地.商品房市场等情况、第八条,土地储备供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符合土地节约 集约利用的规定,确保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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