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九,公示中标候选人,十。确定中标人.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第十三条、土地出让,国有产权转让。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四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招标人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统一从市。县,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特殊行业的专家评委。可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三,对中标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市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第十六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邀请招标。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四 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第十七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八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规定的 且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当进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运作,第十九条,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在综合招标投标中心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综合招标投标中心书面通知招标人 作为核发中标通知书的依据、第二十条、招标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二,资格审查文件和资格审查结果,三,招标文件,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再订立与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相违背的其他协议,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一,提交投标书的投标人不足3人的,二,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三。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全部投标的、四、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第二十三条,药品,医疗器械及政府采购项目在公开招标采购过程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一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二.投标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三。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四。其他影响采购公正违法违规行为的、上述、一、二、四,项需要重新招标的、应重新组织招标、第二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一般不设业主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