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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及行政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国有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第四条。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市发改 财政.交通 建设 水利、国土资源 信息产业、卫生.国资。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在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开展招标投标执法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三,建立和管理市级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指导各县、市,建立专家子库并联网运行.制定评标专家遴选,淘汰制度和评标工作规则并组织实施,四 对区域内综合招标投标中心的布局作出规划、制定综合招标投标中心的运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对进入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运作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五,对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信息情况进行监督,对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招标投标的统计、分析和培训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应该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第七条 符合规定的具有投标条件的法人或组织。均可参加项目的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附加条件违法限制或者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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