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预算价在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二 交通工程单项预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水利工程单项预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信息化工程项目概算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三,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装饰工程,含室内装饰 单项预算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预算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五,单项预算价低于.一,二。三、四 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上述限额标准以外,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标准执行 第九条.实施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应按照政府每年公布的,荆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如需调整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二、抗洪。抢险 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