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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管理维护河道堤防安全有功 防汛抢险作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情况.由市防汛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修复.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奖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第二十三条、盗窃河道。堤防防汛备用器材,破坏防汛设施及违反本条例危害防汛安全的,行凶闹事、阻挠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违反本条例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当地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武汉市各级防汛部门和涵闸的管理单位,必须模范地执行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直至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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