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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 管理维护河道堤防安全有功 防汛抢险作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 给予表扬或奖励、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或个人 应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情况,由市防汛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修复、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奖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第二十三条.盗窃河道。堤防防汛备用器材。破坏防汛设施及违反本条例危害防汛安全的 行凶闹事。阻挠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违反本条例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当地公安 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武汉市各级防汛部门和涵闸的管理单位,必须模范地执行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贪污受贿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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