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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管理维护河道堤防安全有功.防汛抢险作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情况 由市防汛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修复.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奖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第二十三条,盗窃河道。堤防防汛备用器材。破坏防汛设施及违反本条例危害防汛安全的。行凶闹事。阻挠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违反本条例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当地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武汉市各级防汛部门和涵闸的管理单位。必须模范地执行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直至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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