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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堤防管理第六条。堤防管理范围包括,一、堤身。前堤脚至后堤脚.二 禁脚地,迎水面前堤脚算起五十至一百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后堤脚算起五十米 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道路红线为界,三.堤防工程留用地,禁脚地以外二百米。四,险工险段禁脚地 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五.地下工程控制范围,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五百米,第七条 严禁下列损害堤防的行为。一,挖掘损坏堤身、驳岸 护坡,矶头,二,在堤身,驳岸、护坡和矶头上、未经批准栽设电杆、打桩。抛锚,埋设地牛.堆放物资.三,在禁脚地取土、耕种、放猪。埋葬 挖粪窖,铲草皮 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四、在堤防工程留用地内烧窑。挖塘。五,在矶头、险工险段安设系船设备。停靠船只、六.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防空工程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第八条 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 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爆破、钻探.在堤防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至五百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工程.挖塘。烧窑 在堤防管理范围内搭盖房屋。在堤防禁脚地内新建和改建码头.取水工程 泵站 涵闸。通讯.供电和其他公共设施 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 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意见不一致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凡经批准施工作业的工程,由市防汛部门进行有关堤防安全方面的技术监督,在确保堤防安全的前提下。对堤防管理范围内的现有设施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第九条。禁止铁轮车、木轮车 履带车和重型车辆在堤面行驶。雨雪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公安。救护专用车外 禁止其他车辆通行.防汛,公安部门可根据防汛或维修堤防的需要 禁止车辆和行人在某段堤面。堤腰道路和与防汛有关的道路通行、汽车。畜力车等车辆确需经常上下某段堤身的。应报经防汛部门批准,自行修筑上下坡道,第十条。禁止损坏和随意砍伐护堤林,货场,码头等作业单位应对护堤林采取切实保护措施 对护堤林进行修枝。更新,不得削弱防洪能力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破坏为进行河道堤管理和防汛设置的水尺,里程碑。测量标记、通讯设施,护岸工程,防汛哨所、仓库,闸板。防汛备用的土.砂 石料以及分蓄洪区的一切防洪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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