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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堤防管理第六条,堤防管理范围包括,一 堤身,前堤脚至后堤脚、二.禁脚地,迎水面前堤脚算起五十至一百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后堤脚算起五十米,背水面有道路的 以道路红线为界 三、堤防工程留用地、禁脚地以外二百米。四.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五.地下工程控制范围 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五百米.第七条 严禁下列损害堤防的行为。一。挖掘损坏堤身。驳岸,护坡、矶头。二.在堤身.驳岸,护坡和矶头上。未经批准栽设电杆。打桩、抛锚.埋设地牛.堆放物资、三 在禁脚地取土,耕种、放猪、埋葬 挖粪窖.铲草皮,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四,在堤防工程留用地内烧窑,挖塘、五。在矶头.险工险段安设系船设备 停靠船只.六.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防空工程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第八条,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爆破。钻探,在堤防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至五百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工程,挖塘。烧窑,在堤防管理范围内搭盖房屋,在堤防禁脚地内新建和改建码头 取水工程 泵站、涵闸 通讯。供电和其他公共设施。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意见不一致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凡经批准施工作业的工程,由市防汛部门进行有关堤防安全方面的技术监督,在确保堤防安全的前提下.对堤防管理范围内的现有设施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九条,禁止铁轮车、木轮车 履带车和重型车辆在堤面行驶.雨雪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公安、救护专用车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防汛 公安部门可根据防汛或维修堤防的需要、禁止车辆和行人在某段堤面。堤腰道路和与防汛有关的道路通行.汽车.畜力车等车辆确需经常上下某段堤身的。应报经防汛部门批准、自行修筑上下坡道,第十条,禁止损坏和随意砍伐护堤林.货场,码头等作业单位应对护堤林采取切实保护措施,对护堤林进行修枝。更新、不得削弱防洪能力,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个人 不得侵占、挪用或破坏为进行河道堤管理和防汛设置的水尺,里程碑,测量标记,通讯设施,护岸工程。防汛哨所.仓库。闸板。防汛备用的土.砂.石料以及分蓄洪区的一切防洪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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