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堤防管理第六条 堤防管理范围包括。一,堤身.前堤脚至后堤脚,二 禁脚地、迎水面前堤脚算起五十至一百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 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后堤脚算起五十米。背水面有道路的 以道路红线为界,三.堤防工程留用地,禁脚地以外二百米、四.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五、地下工程控制范围 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五百米,第七条.严禁下列损害堤防的行为,一,挖掘损坏堤身,驳岸、护坡,矶头,二.在堤身,驳岸 护坡和矶头上 未经批准栽设电杆 打桩.抛锚,埋设地牛、堆放物资,三,在禁脚地取土.耕种,放猪,埋葬,挖粪窖,铲草皮,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四,在堤防工程留用地内烧窑,挖塘,五 在矶头、险工险段安设系船设备,停靠船只,六。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 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防空工程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 钻探,第八条,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爆破。钻探,在堤防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至五百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工程。挖塘,烧窑.在堤防管理范围内搭盖房屋,在堤防禁脚地内新建和改建码头 取水工程,泵站,涵闸 通讯、供电和其他公共设施 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意见不一致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凡经批准施工作业的工程。由市防汛部门进行有关堤防安全方面的技术监督 在确保堤防安全的前提下.对堤防管理范围内的现有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第九条、禁止铁轮车、木轮车、履带车和重型车辆在堤面行驶.雨雪泥泞期间 除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公安.救护专用车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防汛 公安部门可根据防汛或维修堤防的需要,禁止车辆和行人在某段堤面,堤腰道路和与防汛有关的道路通行、汽车、畜力车等车辆确需经常上下某段堤身的,应报经防汛部门批准 自行修筑上下坡道。第十条。禁止损坏和随意砍伐护堤林。货场 码头等作业单位应对护堤林采取切实保护措施 对护堤林进行修枝,更新,不得削弱防洪能力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 挪用或破坏为进行河道堤管理和防汛设置的水尺、里程碑,测量标记、通讯设施。护岸工程、防汛哨所,仓库,闸板,防汛备用的土。砂、石料以及分蓄洪区的一切防洪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