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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堤防管理第六条,堤防管理范围包括。一,堤身、前堤脚至后堤脚。二.禁脚地。迎水面前堤脚算起五十至一百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后堤脚算起五十米.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道路红线为界,三 堤防工程留用地、禁脚地以外二百米。四。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 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五,地下工程控制范围,迎水面一百米 背水面五百米,第七条.严禁下列损害堤防的行为,一.挖掘损坏堤身,驳岸。护坡。矶头.二,在堤身.驳岸 护坡和矶头上、未经批准栽设电杆,打桩、抛锚、埋设地牛 堆放物资 三,在禁脚地取土 耕种,放猪,埋葬,挖粪窖,铲草皮,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四.在堤防工程留用地内烧窑,挖塘。五 在矶头,险工险段安设系船设备、停靠船只 六、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防空工程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第八条、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爆破,钻探,在堤防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至五百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工程,挖塘,烧窑 在堤防管理范围内搭盖房屋,在堤防禁脚地内新建和改建码头 取水工程.泵站 涵闸 通讯.供电和其他公共设施,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意见不一致时 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凡经批准施工作业的工程。由市防汛部门进行有关堤防安全方面的技术监督、在确保堤防安全的前提下 对堤防管理范围内的现有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第九条。禁止铁轮车、木轮车,履带车和重型车辆在堤面行驶,雨雪泥泞期间 除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公安 救护专用车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防汛 公安部门可根据防汛或维修堤防的需要 禁止车辆和行人在某段堤面.堤腰道路和与防汛有关的道路通行,汽车,畜力车等车辆确需经常上下某段堤身的 应报经防汛部门批准.自行修筑上下坡道.第十条、禁止损坏和随意砍伐护堤林.货场。码头等作业单位应对护堤林采取切实保护措施 对护堤林进行修枝.更新。不得削弱防洪能力、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 挪用或破坏为进行河道堤管理和防汛设置的水尺.里程碑 测量标记、通讯设施.护岸工程 防汛哨所,仓库。闸板 防汛备用的土.砂 石料以及分蓄洪区的一切防洪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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