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堤防管理第六条,堤防管理范围包括。一、堤身 前堤脚至后堤脚 二.禁脚地。迎水面前堤脚算起五十至一百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后堤脚算起五十米、背水面有道路的 以道路红线为界.三,堤防工程留用地 禁脚地以外二百米。四,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 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五,地下工程控制范围,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五百米。第七条 严禁下列损害堤防的行为 一.挖掘损坏堤身,驳岸,护坡。矶头。二 在堤身,驳岸.护坡和矶头上、未经批准栽设电杆。打桩.抛锚、埋设地牛 堆放物资、三。在禁脚地取土,耕种.放猪.埋葬.挖粪窖 铲草皮 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四、在堤防工程留用地内烧窑 挖塘,五 在矶头、险工险段安设系船设备。停靠船只.六、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防空工程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 钻探、第八条.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 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爆破 钻探 在堤防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至五百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工程 挖塘。烧窑 在堤防管理范围内搭盖房屋。在堤防禁脚地内新建和改建码头 取水工程,泵站。涵闸 通讯.供电和其他公共设施、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意见不一致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凡经批准施工作业的工程,由市防汛部门进行有关堤防安全方面的技术监督 在确保堤防安全的前提下 对堤防管理范围内的现有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第九条,禁止铁轮车。木轮车,履带车和重型车辆在堤面行驶 雨雪泥泞期间 除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 公安、救护专用车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防汛,公安部门可根据防汛或维修堤防的需要,禁止车辆和行人在某段堤面、堤腰道路和与防汛有关的道路通行,汽车、畜力车等车辆确需经常上下某段堤身的.应报经防汛部门批准,自行修筑上下坡道.第十条、禁止损坏和随意砍伐护堤林,货场、码头等作业单位应对护堤林采取切实保护措施 对护堤林进行修枝。更新,不得削弱防洪能力,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破坏为进行河道堤管理和防汛设置的水尺 里程碑、测量标记、通讯设施。护岸工程,防汛哨所、仓库。闸板、防汛备用的土,砂、石料以及分蓄洪区的一切防洪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