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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河道管理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指河床.滩地、第十三条 禁止在河道内任意修筑港口,码头 仓库,工厂.桥梁。船台。货栈。泵房 管道 房屋,高渠,高路等工程.确需修筑的.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涉及航运安全的.须经航政部门同意,并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现有分散的码头,装卸作业区,应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逐步进行调整,阻碍行洪,改变河势。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的现有设施。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则定执行,第十四条,禁止在河道内任意围垦、确需围垦的。应作出规划设计 经市防汛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已经围垦的.在防汛紧急情况下,需要扒口泄洪 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填堵河道和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未经批准、不得在滩地上堆放土,砂,石,砖.瓦以及其他物资、第十六条 在河道内开采砂,石.土.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均不得将所使用的江河滩地自行转让,租借或改变用途。限期使用的。应按期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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