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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河道管理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指河床,滩地,第十三条 禁止在河道内任意修筑港口.码头。仓库,工厂,桥梁,船台,货栈,泵房,管道。房屋。高渠.高路等工程.确需修筑的,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涉及航运安全的.须经航政部门同意 并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现有分散的码头 装卸作业区,应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逐步进行调整,阻碍行洪 改变河势,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的现有设施。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则定执行 第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内任意围垦 确需围垦的,应作出规划设计,经市防汛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已经围垦的.在防汛紧急情况下,需要扒口泄洪,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填堵河道和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未经批准.不得在滩地上堆放土 砂。石、砖 瓦以及其他物资。第十六条。在河道内开采砂、石.土、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均不得将所使用的江河滩地自行转让.租借或改变用途、限期使用的 应按期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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