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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河道管理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指河床 滩地。第十三条 禁止在河道内任意修筑港口,码头。仓库。工厂.桥梁、船台。货栈。泵房,管道,房屋.高渠。高路等工程,确需修筑的 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涉及航运安全的、须经航政部门同意。并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现有分散的码头 装卸作业区,应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逐步进行调整 阻碍行洪。改变河势。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的现有设施、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则定执行、第十四条.禁止在河道内任意围垦,确需围垦的 应作出规划设计.经市防汛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已经围垦的。在防汛紧急情况下,需要扒口泄洪 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填堵河道和向河道内倾倒垃圾 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未经批准 不得在滩地上堆放土.砂,石,砖,瓦以及其他物资、第十六条。在河道内开采砂,石,土,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均不得将所使用的江河滩地自行转让,租借或改变用途.限期使用的 应按期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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