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三章、河道管理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指河床、滩地。第十三条,禁止在河道内任意修筑港口、码头,仓库,工厂,桥梁.船台,货栈,泵房。管道,房屋.高渠 高路等工程 确需修筑的 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涉及航运安全的 须经航政部门同意、并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现有分散的码头。装卸作业区。应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逐步进行调整。阻碍行洪、改变河势,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的现有设施,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则定执行 第十四条.禁止在河道内任意围垦。确需围垦的。应作出规划设计,经市防汛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已经围垦的。在防汛紧急情况下,需要扒口泄洪。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填堵河道和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未经批准,不得在滩地上堆放土,砂、石,砖.瓦以及其他物资,第十六条,在河道内开采砂.石、土,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均不得将所使用的江河滩地自行转让,租借或改变用途、限期使用的.应按期退出,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