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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河道管理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指河床、滩地 第十三条 禁止在河道内任意修筑港口。码头 仓库 工厂,桥梁,船台、货栈,泵房,管道。房屋,高渠 高路等工程,确需修筑的,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涉及航运安全的,须经航政部门同意、并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现有分散的码头.装卸作业区.应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逐步进行调整,阻碍行洪、改变河势,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的现有设施。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则定执行、第十四条,禁止在河道内任意围垦.确需围垦的,应作出规划设计 经市防汛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已经围垦的.在防汛紧急情况下,需要扒口泄洪,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填堵河道和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未经批准。不得在滩地上堆放土、砂,石,砖.瓦以及其他物资,第十六条,在河道内开采砂、石。土。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均不得将所使用的江河滩地自行转让,租借或改变用途,限期使用的,应按期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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