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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切实搞好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武汉市市区,包括武昌区,青山区,汉阳区、桥口区.江汉区.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 下同 范围以内的长江、汉江等河道,堤防.以及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均按本条例进行管理.第三条,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的经常管理部门是市.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以下简称防汛部门.第四条、专用堤防.涵闸 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务.非专用堤防 涵闸,由使用单位在使用期内负责维修 管理.并承担防汛任务,第五条,凡在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 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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