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切实搞好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武汉市市区,包括武昌区 青山区.汉阳区,桥口区.江汉区.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下同、范围以内的长江。汉江等河道,堤防、以及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 均按本条例进行管理。第三条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的经常管理部门是市 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部门、第四条.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 管理和承担防汛任务,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在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 并承担防汛任务。第五条,凡在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承担防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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