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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切实搞好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武汉市市区,包括武昌区。青山区 汉阳区、桥口区。江汉区 江岸区,洪山区 东西湖区。下同.范围以内的长江,汉江等河道.堤防,以及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均按本条例进行管理、第三条,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的经常管理部门是市,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部门。第四条、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务。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在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并承担防汛任务,第五条 凡在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例、防汛期间 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承担防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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