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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 切实搞好防汛工作 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武汉市市区,包括武昌区,青山区 汉阳区。桥口区、江汉区、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下同、范围以内的长江,汉江等河道,堤防 以及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 均按本条例进行管理,第三条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的经常管理部门是市。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部门。第四条.专用堤防、涵闸 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务,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在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并承担防汛任务,第五条.凡在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 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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