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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 切实搞好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武汉市市区。包括武昌区,青山区。汉阳区,桥口区,江汉区 江岸区,洪山区 东西湖区,下同、范围以内的长江、汉江等河道、堤防、以及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均按本条例进行管理、第三条,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的经常管理部门是市,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部门、第四条,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务、非专用堤防.涵闸 由使用单位在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 并承担防汛任务,第五条、凡在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例 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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