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切实搞好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武汉市市区,包括武昌区、青山区、汉阳区,桥口区、江汉区,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下同,范围以内的长江,汉江等河道,堤防。以及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均按本条例进行管理。第三条、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的经常管理部门是市.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部门,第四条,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务.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在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并承担防汛任务、第五条.凡在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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