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水价申报与审批第十九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应按以下原则审批,一 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于水利事业发展 二、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促进节约用水,三 有利于供,排.水经营者的成本补偿.合理收益,兼顾供.排,水受益户的承受能力,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四,有利于健全供.排.水成本约束机制 规范供,排、水价格 五、有利于减轻农民,企业等用水户的不合理负担.第二十条、供。排,水经营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调价申请。一,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的。二、政府给予补贴后仍然有亏损的,三,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第二十一条。供,排 水经营者申请制定和调整供 排、水价格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供、排、水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出具有关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第二十二条.省属和跨市.州.水利工程、经授权的本省境内中央直属水利工程和涉及外省供,排。水受益的省内地方水利工程。大型灌区.涉及市,州,政府所在市区及中央和省属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水利工程、其供。排,水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市。州、所属和跨县.市、水利工程.中型灌区。以及涉及县,市。政府所在城区的水利工程 其供。排 水价格。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 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定的标准范围审批,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定的标准范围审批。并报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实行价格听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