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水价申报与审批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供、排 水价格应按以下原则审批、一、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有利于水利事业发展。二.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节约用水、三 有利于供,排,水经营者的成本补偿.合理收益。兼顾供,排,水受益户的承受能力、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四,有利于健全供、排、水成本约束机制 规范供、排 水价格、五.有利于减轻农民、企业等用水户的不合理负担,第二十条。供 排。水经营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调价申请。一.按国家法律 法规合法经营。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的 二,政府给予补贴后仍然有亏损的.三、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 第二十一条 供,排。水经营者申请制定和调整供、排、水价格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供、排 水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出具有关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第二十二条。省属和跨市,州,水利工程 经授权的本省境内中央直属水利工程和涉及外省供 排,水受益的省内地方水利工程 大型灌区。涉及市、州 政府所在市区及中央和省属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水利工程 其供 排,水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市,州,所属和跨县、市.水利工程。中型灌区,以及涉及县 市。政府所在城区的水利工程、其供,排。水价格,由市 州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定的标准范围审批,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 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定的标准范围审批。并报市 州.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实行价格听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