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水价申报与审批第十九条,水利工程供 排 水价格应按以下原则审批 一 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于水利事业发展,二,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节约用水、三、有利于供,排 水经营者的成本补偿.合理收益 兼顾供、排 水受益户的承受能力、分步实施 逐步到位.四、有利于健全供.排 水成本约束机制.规范供,排,水价格,五。有利于减轻农民,企业等用水户的不合理负担 第二十条、供,排,水经营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调价申请、一,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的,二、政府给予补贴后仍然有亏损的 三.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第二十一条,供,排 水经营者申请制定和调整供。排,水价格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供。排。水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出具有关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第二十二条.省属和跨市,州.水利工程 经授权的本省境内中央直属水利工程和涉及外省供,排、水受益的省内地方水利工程,大型灌区 涉及市、州、政府所在市区及中央和省属重点企,事 业单位的水利工程.其供 排。水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市.州,所属和跨县,市,水利工程,中型灌区、以及涉及县。市 政府所在城区的水利工程.其供 排,水价格。由市 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定的标准范围审批 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供,排 水价格、由县。市 区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定的标准范围审批。并报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实行价格听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