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水价申报与审批第十九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应按以下原则审批.一 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有利于水利事业发展,二 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节约用水。三,有利于供、排 水经营者的成本补偿.合理收益,兼顾供。排,水受益户的承受能力 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四、有利于健全供。排,水成本约束机制,规范供,排、水价格、五。有利于减轻农民.企业等用水户的不合理负担 第二十条 供 排。水经营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调价申请,一,按国家法律 法规合法经营 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的.二.政府给予补贴后仍然有亏损的,三。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第二十一条,供,排,水经营者申请制定和调整供.排,水价格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供。排.水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出具有关账簿 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第二十二条.省属和跨市。州,水利工程,经授权的本省境内中央直属水利工程和涉及外省供,排.水受益的省内地方水利工程,大型灌区,涉及市 州。政府所在市区及中央和省属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水利工程,其供.排.水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市。州.所属和跨县,市.水利工程 中型灌区 以及涉及县。市,政府所在城区的水利工程。其供,排、水价格。由市 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州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定的标准范围审批 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供 排.水价格 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定的标准范围审批,并报市 州.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实行价格听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