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水价管理,维护供,排,水经营者和受益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 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是指排水经营者将排水受益区域内地面涝。渍。水以及生产 生活废水.通过水利工程设施排出区域外的价格。第三条、水利工程供 排。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排、水生产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工程.其供、排。水价格应使供 排.水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 经营期是指供,排.水工程的经济寿命周期,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第五条。同一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或者灌、排系统纵横交叉复杂的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其他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按单个工程逐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