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水价管理,维护供.排,水经营者和受益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是指排水经营者将排水受益区域内地面涝、渍.水以及生产.生活废水 通过水利工程设施排出区域外的价格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 排.水生产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利用贷款 债券建设的水利工程,其供.排。水价格应使供、排、水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经营期是指供 排。水工程的经济寿命周期。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第五条 同一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或者灌,排系统纵横交叉复杂的水利工程 供.排,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其他水利工程供。排 水价格按单个工程逐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