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水价的制定第九条 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 应在供水,发电 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具体分摊和核算办法,按国务院财政 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农业供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和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税金和利润 非农业供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非农业供水价格中含税金的。应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农业排水价格 按省有关规定执行、非农业排涝 渍,价格,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原则核定 供,排兼用的水利工程,排水价格单独核定,排水水费与供水水费分别计收.第十二条、水利工程供水.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 材料费等其他成本 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 第十三条,水力发电用水 属结合用水的、指水用于发电后进入本贯流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及其他兴利的、下同.其用水价格,元燉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0,8 核定 不结合用水的,其用水价格 元燉立方米 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平均销售电价、元燉千瓦时 的1 6 2 4,核定,发电用水交纳水资源费的、其价格应按上述规定加上水资源费核定。利用同一水利枢纽工程供水发电的梯级电站。第一级用水价格按上述原则核定 第二级及以下各级用水价格分别按其上一级用水价格的60 80、核定。第十四条.在特殊情况下动用水利工程死库容的供水价格,可按正常供水价格的2至3倍核定。各级政府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给予供水经营者适当补助.第十五条、利用水库和由水利工程调控水位的湖泊 河道水面进行水产品养殖并能保证最低养殖水位的,按农业用水政策和养殖产值的一定比例核定养殖水价 不依靠水利工程调节养殖水位的湖泊养殖单位不缴纳水利工程水费。第十六条。上一环节水利工程向下一环节水利工程,包括水源枢纽工程向渠道灌区 上级泵站向下一级泵站等、供水的.其供水价格根据上一环节的成本 费用情况,结合下一环节的供水结构分别核定 按综合水价结算。也可制定分类水价、第十七条。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超定额加价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优先保障生活用水 抑制浪费水资源的原则,以及各地水资源丰缺状况制定.第十八条.供水水源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