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水价的制定第九条。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在供水 发电、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具体分摊和核算办法,按国务院财政 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农业供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和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税金和利润.非农业供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 费用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非农业供水价格中含税金的,应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农业排水价格,按省有关规定执行,非农业排涝、渍.价格 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原则核定,供,排兼用的水利工程 排水价格单独核定.排水水费与供水水费分别计收,第十二条.水利工程供水,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他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第十三条,水力发电用水。属结合用水的、指水用于发电后进入本贯流系统 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及其他兴利的.下同,其用水价格.元燉立方米 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0、8,核定。不结合用水的,其用水价格。元燉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平均销售电价,元燉千瓦时,的1,6、2。4 核定。发电用水交纳水资源费的,其价格应按上述规定加上水资源费核定,利用同一水利枢纽工程供水发电的梯级电站。第一级用水价格按上述原则核定 第二级及以下各级用水价格分别按其上一级用水价格的60.80、核定、第十四条,在特殊情况下动用水利工程死库容的供水价格,可按正常供水价格的2至3倍核定 各级政府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给予供水经营者适当补助,第十五条 利用水库和由水利工程调控水位的湖泊、河道水面进行水产品养殖并能保证最低养殖水位的 按农业用水政策和养殖产值的一定比例核定养殖水价、不依靠水利工程调节养殖水位的湖泊养殖单位不缴纳水利工程水费。第十六条.上一环节水利工程向下一环节水利工程,包括水源枢纽工程向渠道灌区 上级泵站向下一级泵站等、供水的。其供水价格根据上一环节的成本,费用情况,结合下一环节的供水结构分别核定,按综合水价结算.也可制定分类水价,第十七条。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超定额加价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优先保障生活用水 抑制浪费水资源的原则.以及各地水资源丰缺状况制定、第十八条.供水水源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 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