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水价的制定第九条.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在供水、发电,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具体分摊和核算办法,按国务院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农业供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和费用的原则核定 不计税金和利润.非农业供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非农业供水价格中含税金的、应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农业排水价格,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非农业排涝,渍。价格、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原则核定,供,排兼用的水利工程,排水价格单独核定,排水水费与供水水费分别计收、第十二条、水利工程供水,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定 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他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第十三条,水力发电用水,属结合用水的.指水用于发电后进入本贯流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及其他兴利的,下同,其用水价格,元燉立方米 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0 8。核定。不结合用水的.其用水价格、元燉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平均销售电价。元燉千瓦时.的1.6、2、4。核定、发电用水交纳水资源费的,其价格应按上述规定加上水资源费核定,利用同一水利枢纽工程供水发电的梯级电站,第一级用水价格按上述原则核定,第二级及以下各级用水价格分别按其上一级用水价格的60.80,核定 第十四条.在特殊情况下动用水利工程死库容的供水价格 可按正常供水价格的2至3倍核定.各级政府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给予供水经营者适当补助、第十五条 利用水库和由水利工程调控水位的湖泊.河道水面进行水产品养殖并能保证最低养殖水位的、按农业用水政策和养殖产值的一定比例核定养殖水价,不依靠水利工程调节养殖水位的湖泊养殖单位不缴纳水利工程水费.第十六条.上一环节水利工程向下一环节水利工程 包括水源枢纽工程向渠道灌区.上级泵站向下一级泵站等。供水的,其供水价格根据上一环节的成本.费用情况.结合下一环节的供水结构分别核定.按综合水价结算、也可制定分类水价,第十七条.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超定额加价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优先保障生活用水,抑制浪费水资源的原则,以及各地水资源丰缺状况制定,第十八条.供水水源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