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水价的制定第九条,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在供水 发电.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具体分摊和核算办法.按国务院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农业供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和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税金和利润.非农业供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非农业供水价格中含税金的 应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农业排水价格 按省有关规定执行、非农业排涝。渍.价格。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原则核定。供、排兼用的水利工程.排水价格单独核定 排水水费与供水水费分别计收、第十二条,水利工程供水.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 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定 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他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第十三条、水力发电用水,属结合用水的、指水用于发电后进入本贯流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及其他兴利的 下同、其用水价格。元燉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0。8。核定,不结合用水的,其用水价格,元燉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平均销售电价、元燉千瓦时、的1,6。2,4,核定,发电用水交纳水资源费的.其价格应按上述规定加上水资源费核定、利用同一水利枢纽工程供水发电的梯级电站,第一级用水价格按上述原则核定.第二级及以下各级用水价格分别按其上一级用水价格的60,80.核定、第十四条.在特殊情况下动用水利工程死库容的供水价格、可按正常供水价格的2至3倍核定。各级政府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给予供水经营者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利用水库和由水利工程调控水位的湖泊,河道水面进行水产品养殖并能保证最低养殖水位的.按农业用水政策和养殖产值的一定比例核定养殖水价,不依靠水利工程调节养殖水位的湖泊养殖单位不缴纳水利工程水费,第十六条.上一环节水利工程向下一环节水利工程.包括水源枢纽工程向渠道灌区,上级泵站向下一级泵站等.供水的,其供水价格根据上一环节的成本.费用情况。结合下一环节的供水结构分别核定 按综合水价结算 也可制定分类水价.第十七条。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超定额加价标准 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优先保障生活用水、抑制浪费水资源的原则,以及各地水资源丰缺状况制定.第十八条,供水水源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