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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向市城建档案机构提供本部门管理的城建项目资料.由其分项目汇总.整理、保存城建项目建设全过程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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