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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向市城建档案机构提供本部门管理的城建项目资料。由其分项目汇总。整理、保存城建项目建设全过程档案资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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