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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向市城建档案机构提供本部门管理的城建项目资料,由其分项目汇总,整理。保存城建项目建设全过程档案资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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