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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二条,城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年度城建项目及资金计划进行建设 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第十三条,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准的年度城建项目及资金计划.项目建设合同,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编制年度施工预算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和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施工预算及施工进度。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勘察 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或设备材料供应商、第十四条,城建项目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组织施工图设计.二。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招标活动 三。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 环保、水电,土地 拆迁等工程开工前的有关手续。四,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管理,五、组织协调参建各方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六,定期报告工程进度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七、组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决算报告进行审计 其中重点工程决算报市 区审计机关组织审计.八 组织竣工验收。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 并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九、本办法规定履行的其他有关职责,第十五条,城建项目建设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其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都应依法实行招标。城建项目建设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安全。工期和质量.城建项目建设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工程的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依法签订合同,项目法人不得在其负责的城建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六条。城建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建设.因下列情形确需调整初步设计和概算的,项目法人应会同原设计单位提出方案 报原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单位批准后方可调整 一。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三,施工过程中因地质等自然条件影响需作重大技术修改的.第十七条,城建项目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和目标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文明,安全施工。第十八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城建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审计后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城建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按规定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接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城建项目工程保修期内由项目法人负责保修、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阶段档案管理制度、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移交工程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城建项目涉及的地下管线施工应当与城建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各管线管理单位承担下列责任,一,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的统一协调和指挥 二、配合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前期工作,提供相关基础资料,三.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工期进度组织管线施工 四 工程竣工后。向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管线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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