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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城市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包括城市交通,市政环卫 园林绿化,生态环境保护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包括政府以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以国有资产担保承担风险的借贷投资 以及利用政府优惠政策和政府信誉实施的城建项目.第四条。本市城区城建项目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 市、区分级负责。二,集中财力。确保重点 三.项目选定实行部门提议 公众参与 专家论证 政府决定.四 项目布局。用地,选址,设计统一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五、公开透明 市场化运作.第五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区城建项目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在各区和宜昌开发区的派出机构。统一负责城建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市 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 协同做好城建项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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