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处置第二十九条对于违法建筑。除符合法律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予以保留或没收外 必须拆除、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规划部门应建立集体会审制度.从严审核,说明理由.提出意见 并报市工作协调办公室备案.第三十条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查处部门就相关建筑设施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提出的书面询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函复、第三十一条违法建筑查处部门对违法建筑行为立案后 应在法定的最短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法律没有规定时间的、应不超过7个工作日 对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由违法建筑查处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法建筑查处部门对违法建筑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十二条违法建筑查处部门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同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 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在当事人自行拆除期限内。违法建筑查处部门和相关巡查单位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第三十三条违法建筑查处部门依法责令违法建筑当事人停止施工.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应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制止,必要时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停止施工用电用水、第三十四条违法建筑查处部门和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在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工作中要积极配合.不得敷衍塞责,违法建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强制拆除相关工作 由违法建筑查处部门或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除,第三十五条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拟定工作方案.对违法建筑物内的物品要进行登记 并由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违法建筑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签的.违法建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违法建筑当事人所在单位代表签字见证,并依法办理现场公证.第三十六条在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筑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法建筑查处部门对市工作协调办公室移交立案的违法建筑案件.应当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市工作协调办公室和举报群众.区工作协调办公室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每半个月向市工作协调办公室书面报告违法建筑的控制和查处情况。市工作协调办公室要做好记录 并定期或不定期通报违法建筑管理的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