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巡查第十六条建立违法建筑巡查制度,各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 应责成所属街道和社区居委会按辖区和管理范围划定责任区域,落实责任单位,巡查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工作,第十七条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巡查制度,并对下列区域实行重点巡查 一、主次干道 公共绿地。重要景观地带,二,党政机关和部队驻地、大专院校及市重点工程项目周边、三、湖泊及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周边、四,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区域、第十八条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派驻社区的执法人员应协同街道,社区居委会作好违法建筑的巡查,控制工作。发现新建.抢建违法建筑的。应及时制止和报告.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建立执法人员工作考核机制、严格考核 第十九条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各个环节 发现违反许可规定的建设行为 应及时制止、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规划部门应当将核发,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相关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抄送市工作协调办公室和工程所在地的区工作协调办公室.工作协调办公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明确工程巡查责任人,第二十条国土资源.交通 港口,水利 林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管辖范围制定巡查控管方案,落实责任人员、明确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筑行为 第二十一条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巡查工作要形成协作机制,及时沟通信息 提高巡查控管效率,负有违法建筑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责任区域和时段巡查,做好巡查记录.二、发现违法建筑应及时制止.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采取摄像,照相或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三、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发现违法建筑的.应立即报告所属区工作协调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对发现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建筑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立即向市工作协调办公室报告、四,发现堆有建筑材料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第二十二条市,区工作协调办公室要建立违法建筑举报制度,为举报人保密、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做到有报必记。有记必查 有查必处、有案必结 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根据举报制度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三条区工作协调办公室应当在接到街道巡查人员报告或群众举报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市工作协调办公室报告。第二十四条市工作协调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区工作协调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的报告或群众举报后的1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查 采取摄像,照相或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同时根据调查情况依法确定违法建筑的查处部门.并向确定的查处部门移交相关调查资料,查处部门为乡镇政府的、由区工作协调办公室移交,第二十五条违法建筑查处部门对市工作协调办公室移交的违法建筑相关调查资料应及时立案 不得再自行移交,第二十六条违法建筑的查处部门之间发生执法管辖不明或者对市工作协调办公室移交的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或者书面向市工作协调办公室申请裁决.经市工作协调办公室裁决确定的违法建筑、查处部门应立即立案查处,争议解决期间.由市工作协调办公室确定的原违法建筑查处部门不得停止对违法建筑的监控措施,第二十七条违法建筑查处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同时涉及其他部门实施的相关法规规定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市,区工作协调办公室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控制和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 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负有违法建筑控制和查处责任的单位。应当配合工作协调办公室做好违法建筑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