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对其辖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负总责 是其辖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管理主体 其主要职责是。一 明确街道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责任 确定本辖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的工作目标、二、督促街道和所属相关部门及派驻社区的城管执法人员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筑.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拆除等相关措施,三,处理因查处违法建筑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四。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五 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的目标考核任务。第八条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和违法建筑的认定工作,对规划批后发生的违法建筑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提出处理意见,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是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范围内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执法主体、负责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违法建筑,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现场的秩序 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土资源、交通.港口。水利 林业,建设、房产等部门和乡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筑的控制和查处等相关工作.第八条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和违法建筑的认定工作,对规划批后发生的违法建筑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提出处理意见,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是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范围内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执法主体,负责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违法建筑,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现场的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 国土资源。交通,港口,水利,林业,建设.房产等部门和乡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筑的控制和查处等相关工作.第九条工商,卫生 文体.税务,环保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筑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证件,已经核发的、要及时依法吊销 第十条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第十一条监察部门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严格查处违法建筑建设,处理过程中的渎职、失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筑的行业、第十二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的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违法建筑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和执法文书的送达工作.当事人不在场 拒不接受调查或不签收执法文书的.当事人所在单位 社区居委会应予以协助,做好工作、第十四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对违法建筑及时进行处理。第十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案件中发现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等企业有违法建设行为的 应书面告知规划.建设 房产等部门,规划 建设.房产等部门应及时更新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档案,并实现信息共享,把守法,诚信经营作为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