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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提取额度和时间.第十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所提取的款项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 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提取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第十九条.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当贷款余额不大于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总额时,可申请一次性提取职工账户内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所提取的款项直接划入贷款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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