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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提取额度和时间 第十八条。职工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所提取的款项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不得直接划入提取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第十九条 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当贷款余额不大于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总额时.可申请一次性提取职工账户内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所提取的款项直接划入贷款银行账户,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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