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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提取额度和时间.第十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所提取的款项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提取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第十九条,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当贷款余额不大于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总额时,可申请一次性提取职工账户内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所提取的款项直接划入贷款银行账户。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五 项规定条件的 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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