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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离休,退休的、四 出境定居的。五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二 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所担保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职工、可以同时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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