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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相关责任.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承担,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贷款发生风险 中心或分中心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未核实借款人贷款资格的。二.未核实购房情况的、三、未核实贷款保证情况的 四,借款尚未还清,批准借款人 保证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或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一.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及抵押物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三,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四。未经贷款人同意 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五.违反中心或分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的,第三十条。中心或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贷款管理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违规操作或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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