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贷款申请,1.借款人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并向中心或分中心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资料、资料由本人提交,2。借款人工作单位在核实该职工的身份,工资状况后.在借款人已填写好的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二.贷款初审、审核的具体内容是.1。审查借款人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2.核实借款人身份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3、核实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情况、4、核实借款人担保情况,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 应核实保证人身份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房产抵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 应核实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房产抵押有关情况,置业公司担保贷款 应核实住房公积金缴存和置业公司担保有关情况.5、审核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及还款能力、三。贷款审批。借款人申请资料提供齐全,中心或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和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本人.四,贷款发放 借款人持准予贷款通知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受委托银行应按照中心或分中心审批的借款人、贷款额度,贷款期限 担保方式发放贷款、不得向中心或分中心批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二条。借款人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并在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个人账户.第十三条、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