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贷款程序,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贷款申请,1。借款人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并向中心或分中心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资料,资料由本人提交。2,借款人工作单位在核实该职工的身份、工资状况后.在借款人已填写好的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二,贷款初审,审核的具体内容是.1.审查借款人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2、核实借款人身份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3,核实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情况。4、核实借款人担保情况,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应核实保证人身份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房产抵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应核实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房产抵押有关情况.置业公司担保贷款.应核实住房公积金缴存和置业公司担保有关情况 5 审核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及还款能力,三,贷款审批,借款人申请资料提供齐全,中心或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和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本人,四、贷款发放。借款人持准予贷款通知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受委托银行应按照中心或分中心审批的借款人、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发放贷款 不得向中心或分中心批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并在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个人账户.第十三条,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 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