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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贷款程序.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贷款申请、1 借款人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并向中心或分中心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资料、资料由本人提交。2、借款人工作单位在核实该职工的身份、工资状况后、在借款人已填写好的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二.贷款初审,审核的具体内容是 1。审查借款人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2.核实借款人身份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3,核实借款人购买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情况.4,核实借款人担保情况,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应核实保证人身份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房产抵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 应核实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房产抵押有关情况.置业公司担保贷款 应核实住房公积金缴存和置业公司担保有关情况。5、审核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及还款能力。三,贷款审批,借款人申请资料提供齐全,中心或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和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本人。四、贷款发放,借款人持准予贷款通知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受委托银行应按照中心或分中心审批的借款人、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发放贷款.不得向中心或分中心批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并在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个人账户,第十三条.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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