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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市建设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供热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测量室内温度、核定用热量、收取热用费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侵害热用户合法利益的,由市建设局予以查处,造成热用户损失的 由供热单位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热用户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办理也不答复或者既不批准又不说明理由的 以及当事人对市建设局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七条,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热用户擅自在既有管网上新增负荷或接碰管线的、供热单位先对管网进行断引、由市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由供热单位追缴热费。第三十八条 不需采暖的热用户既不申请拆除 锁闭供暖设施也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热用费的 由市建设局责令限期缴纳。供热单位应当依法追缴全额热费、并可依法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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