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热用费管理。第二十七条,热费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定价,市建设局和市发改委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热用费价格及其成本构成和热用户分类计费办法。第二十八条,供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收取热费 应当经市建设局审核后.到市发改委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照核定的标准 内容收取热用费,第二十九条,对热用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其使用性质分类计费,第一类为居民住宅,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以民政部门核发的证明为依据、第二类为行政事业单位,第三类为经营服务行业.工商企业及其他用户、第一类以建筑面积为计费单位向供热单位交费.第二类.三类用户其建筑物层高超过3.0m以上建筑面积乘以折算系数为计量单位向供热单位交费。第三十条.未出售的房屋需供热的。其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向供热单位交纳,第三十一条、热用户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按照规定的标准向供热单位交清本采暖期的热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交.热计量用户的热费先按建筑面积全额交费.待采暖期结束后按实际耗热量进行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热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催缴,对于拒交和拖欠热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 因停止供热造成的损失由欠费者承担、所欠热费,供热单位应依法追缴,第三十二条.不需用热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于供热前30日内向供热单位提出拆除,锁闭用热设施的书面申请、供热单位在收到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申请后 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 对于不侵害其他热用户用热利益,不影响供热单位正常供热的、应当予以同意并由供热单位拆除、锁闭其用热设施.因拆除.锁闭用热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对于可能对其他热用户用热利益和供热单位的正常供热造成损害或影响的,不予同意并书面告知理由。其用热设施不得拆除、锁闭、被拆除,锁闭其用热设施的热用户在供暖期内,应当按热费的10.向供热单位交纳户间传热热用费,但由民政部门颁证的低保户除外,被拆除、锁闭其用热设施的房屋所有权人再用热时,应当向供热单位重新申请办理供,用热手续,重新安装,开启其用热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市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立城市供热保障体系和设立城市供热保障金的具体方案、保证困难群众冬季用热。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