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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热源。热网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进行。城市热源建设应当符合集中供热的要求,重点支持下列集中供热项目,一,热电联产及其配套管网设施 二,供热能力达到50万平方米的区域供热厂及其配套管网设施,凡有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应积极采用集中供热方式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供热区域 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房,热网及其他供热用热设施的建设单位 应当将用地范围 建筑规划面积 建筑物类别,热源方案及资金计划 报经市建设局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第七条、新建民用建筑的供热采暖系统 必须按照分户可控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第八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报市建设局备案,新增热用户应当在当年6月15日前向市建设局书面提出用热申请,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在当年9月30日前到市建设局办理完热网接点手续,由供热单位负责接点,第九条 用热单位申请和使用的程序为.一、向市建设局递交用热申请书,二。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会审施工图.四.室内采暖竣工专项验收 五。公用设施审批表,六,签订供热协议、七、交纳热费.八、接点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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