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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八条,所有村镇都应当制定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协调,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还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村镇规划的具体编制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第九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 资源条件 历史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当地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 合理布局 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强村镇绿化和材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弘扬民族传统,突出地方特色,第十条 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集镇建设规划,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村镇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和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指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集镇 村的布点。性质 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邮电,给排水,商贸市场.教育 环卫,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第十二条.村 集镇建设规划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以村。集镇建成区及其建设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为规划范围 对村,集镇各项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和综合规划设计,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 发展方向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道路,能源 邮电 给排水、绿化,防灾、环卫,商贸市场,文化.教育等各项设施建设的具体布局、近期建设及主要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给排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卫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第十三条,编制村。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公路。河道、管线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 村镇规划期限、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致 一般近期五年至十年。远期二十年。第十五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因经济,社会发展、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分别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同意 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集镇、村的性质 规模 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七条,在城市郊区 平原、丘陵地区的集镇和规模较大的村。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镇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结合的方式、加快集镇功能的形成.在山区.高原地区的集镇和村的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 建设方式,应适合当地特点、第十八条,在村镇区域内 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外,进行生产经营类建筑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单位住宅类建设的.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兴建生产经营类建筑和单位住宅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十九条.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 需要使用耕他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藉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应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开工申请,第二十一条,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重新报批、在批准的使用期满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经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层数等规定实施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本条例规定获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六个月未开工。又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的 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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