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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八条 所有村镇都应当制定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 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协调.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 还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村镇规划的具体编制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第九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 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当地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 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强村镇绿化和材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弘扬民族传统,突出地方特色。第十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集镇建设规划。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村镇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和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指乡级行政区域内村 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集镇,村的布点 性质 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 邮电、给排水、商贸市场、教育 环卫 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第十二条,村。集镇建设规划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以村.集镇建成区及其建设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为规划范围.对村,集镇各项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和综合规划设计、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道路、能源,邮电,给排水.绿化、防灾、环卫,商贸市场.文化.教育等各项设施建设的具体布局、近期建设及主要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 主要对住宅和给排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卫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第十三条。编制村、集镇建设规划 必须符合公路.河道、管线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村镇规划期限。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致,一般近期五年至十年、远期二十年,第十五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因经济.社会发展,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分别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集镇 村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在城市郊区、平原.丘陵地区的集镇和规模较大的村。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镇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结合的方式,加快集镇功能的形成、在山区,高原地区的集镇和村的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建设方式,应适合当地特点。第十八条。在村镇区域内。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外。进行生产经营类建筑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单位住宅类建设的、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兴建生产经营类建筑和单位住宅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 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 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九条、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他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 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藉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 应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开工申请,第二十一条。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 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重新报批 在批准的使用期满时 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经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层数等规定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本条例规定获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六个月未开工、又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的.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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