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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八条。所有村镇都应当制定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协调.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还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村镇规划的具体编制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第九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 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 历史特点 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当地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 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 新建 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强村镇绿化和材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弘扬民族传统 突出地方特色.第十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集镇建设规划,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村镇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和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指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集镇,村的布点、性质 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邮电、给排水。商贸市场 教育,环卫,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第十二条.村,集镇建设规划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以村,集镇建成区及其建设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为规划范围,对村,集镇各项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和综合规划设计,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 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道路、能源.邮电,给排水.绿化,防灾。环卫。商贸市场.文化。教育等各项设施建设的具体布局,近期建设及主要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 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给排水、供电.道路.绿化 环卫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第十三条、编制村,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公路,河道。管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村镇规划期限、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致 一般近期五年至十年.远期二十年,第十五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建设规划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因经济,社会发展、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分别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集镇.村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七条。在城市郊区.平原.丘陵地区的集镇和规模较大的村、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镇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结合的方式,加快集镇功能的形成.在山区、高原地区的集镇和村的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建设方式,应适合当地特点 第十八条 在村镇区域内 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外,进行生产经营类建筑及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和单位住宅类建设的,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 兴建生产经营类建筑和单位住宅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 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 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十九条、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他的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藉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应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开工申请,第二十一条.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重新报批,在批准的使用期满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经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 面积.层数等规定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本条例规定获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 六个月未开工,又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的、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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