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八条,所有村镇都应当制定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协调。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 还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村镇规划的具体编制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第九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 以及自然环境 资源条件、历史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当地经济发展 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五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强村镇绿化和材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六。保护文物 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弘扬民族传统.突出地方特色、第十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集镇建设规划 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村镇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和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指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集镇。村的布点.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邮电.给排水、商贸市场.教育,环卫.绿化等生产 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第十二条.村,集镇建设规划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以村,集镇建成区及其建设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为规划范围,对村.集镇各项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和综合规划设计.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 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道路,能源,邮电.给排水 绿化,防灾 环卫,商贸市场。文化,教育等各项设施建设的具体布局.近期建设及主要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 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给排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卫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第十三条 编制村 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公路,河道。管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 村镇规划期限,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致。一般近期五年至十年、远期二十年。第十五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 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因经济,社会发展.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分别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集镇。村的性质 规模 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七条.在城市郊区 平原 丘陵地区的集镇和规模较大的村,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镇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结合的方式,加快集镇功能的形成,在山区 高原地区的集镇和村的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 建设方式 应适合当地特点.第十八条,在村镇区域内 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外。进行生产经营类建筑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单位住宅类建设的,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 兴建生产经营类建筑和单位住宅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兴建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建设的,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十九条 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他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藉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 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应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开工申请 第二十一条,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 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 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重新报批.在批准的使用期满时 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在使用期限内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经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层数等规定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本条例规定获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六个月未开工 又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的、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