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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八条,所有村镇都应当制定规划 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协调。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还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村镇规划的具体编制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 第九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 速度、标准同当地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 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 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合理布局 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强村镇绿化和材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六.保护文物 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弘扬民族传统、突出地方特色,第十条 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集镇建设规划,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村镇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和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指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集镇 村的布点,性质 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 邮电.给排水、商贸市场。教育 环卫,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第十二条。村。集镇建设规划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以村,集镇建成区及其建设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为规划范围,对村、集镇各项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和综合规划设计,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道路,能源,邮电.给排水。绿化、防灾、环卫。商贸市场.文化.教育等各项设施建设的具体布局、近期建设及主要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给排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卫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第十三条、编制村,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公路、河道,管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村镇规划期限、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致,一般近期五年至十年.远期二十年.第十五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因经济,社会发展,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分别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集镇,村的性质 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在城市郊区、平原、丘陵地区的集镇和规模较大的村,推行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集镇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结合的方式,加快集镇功能的形成.在山区。高原地区的集镇和村的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 建设方式 应适合当地特点,第十八条、在村镇区域内,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外。进行生产经营类建筑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单位住宅类建设的 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 兴建生产经营类建筑和单位住宅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 兴建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建设的 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十九条,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他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藉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 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应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开工申请。第二十一条,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 方可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重新报批、在批准的使用期满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 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经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 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层数等规定实施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本条例规定获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六个月未开工,又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的,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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