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八条,所有村镇都应当制定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协调,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还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村镇规划的具体编制办法 依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第九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当地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 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 新建 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强村镇绿化和材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六 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弘扬民族传统,突出地方特色,第十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 集镇建设规划,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村镇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和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 指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集镇。村的布点 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邮电,给排水、商贸市场,教育.环卫,绿化等生产 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第十二条,村,集镇建设规划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以村,集镇建成区及其建设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为规划范围,对村,集镇各项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和综合规划设计.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道路。能源、邮电,给排水、绿化,防灾、环卫、商贸市场、文化。教育等各项设施建设的具体布局,近期建设及主要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建设规划的编制 应当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 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给排水,供电、道路 绿化.环卫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第十三条。编制村,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公路、河道 管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村镇规划期限,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致、一般近期五年至十年、远期二十年.第十五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经批准的村镇规划 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因经济 社会发展,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分别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但涉及集镇.村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七条 在城市郊区,平原 丘陵地区的集镇和规模较大的村,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镇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结合的方式 加快集镇功能的形成、在山区,高原地区的集镇和村的住宅建设.其规划 设计,建设方式 应适合当地特点、第十八条、在村镇区域内.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外、进行生产经营类建筑及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和单位住宅类建设的.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兴建生产经营类建筑和单位住宅的 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十九条,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 需要使用耕他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 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藉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 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应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开工申请 第二十一条,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 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重新报批 在批准的使用期满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 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经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 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 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层数等规定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本条例规定获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六个月未开工,又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的.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