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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八条,所有村镇都应当制定规划 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协调,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还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村镇规划的具体编制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第九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 历史特点 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当地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 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强村镇绿化和材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弘扬民族传统,突出地方特色 第十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集镇建设规划.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村镇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和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指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集镇、村的布点。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 村镇交通、供电,邮电。给排水 商贸市场。教育、环卫.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第十二条,村。集镇建设规划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以村,集镇建成区及其建设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为规划范围.对村、集镇各项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和综合规划设计、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 发展方向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道路 能源,邮电.给排水,绿化、防灾、环卫 商贸市场,文化、教育等各项设施建设的具体布局、近期建设及主要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建设规划的编制 应当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 主要对住宅和给排水.供电。道路、绿化 环卫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第十三条。编制村,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公路,河道、管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村镇规划期限,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致。一般近期五年至十年、远期二十年。第十五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因经济。社会发展。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分别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集镇.村的性质 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七条。在城市郊区 平原,丘陵地区的集镇和规模较大的村 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镇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结合的方式。加快集镇功能的形成.在山区 高原地区的集镇和村的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建设方式。应适合当地特点,第十八条,在村镇区域内.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外.进行生产经营类建筑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单位住宅类建设的,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兴建生产经营类建筑和单位住宅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十九条,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 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他的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藉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应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开工申请,第二十一条,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 方可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确需延期的应重新报批、在批准的使用期满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经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 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层数等规定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本条例规定获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六个月未开工.又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的.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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