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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八条。所有村镇都应当制定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村镇规划的编制 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协调,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 还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村镇规划的具体编制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 第九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特点。统筹兼顾 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当地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 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合理布局 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强村镇绿化和材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弘扬民族传统,突出地方特色,第十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集镇建设规划.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村镇规划 编制的主要内容和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 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指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乡级行政区域内集镇。村的布点,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邮电,给排水。商贸市场,教育.环卫、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第十二条、村、集镇建设规划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以村,集镇建成区及其建设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为规划范围.对村 集镇各项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和综合规划设计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 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道路.能源.邮电。给排水、绿化 防灾。环卫,商贸市场.文化,教育等各项设施建设的具体布局。近期建设及主要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给排水.供电。道路.绿化 环卫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第十三条 编制村.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公路,河道 管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村镇规划期限、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致.一般近期五年至十年 远期二十年,第十五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因经济,社会发展,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分别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但涉及集镇、村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七条,在城市郊区、平原,丘陵地区的集镇和规模较大的村。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镇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结合的方式.加快集镇功能的形成。在山区,高原地区的集镇和村的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建设方式.应适合当地特点,第十八条.在村镇区域内.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外,进行生产经营类建筑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单位住宅类建设的。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兴建生产经营类建筑和单位住宅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兴建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建设的 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十九条、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 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他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藉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应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开工申请。第二十一条、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重新报批,在批准的使用期满时 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经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层数等规定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本条例规定获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六个月未开工。又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的,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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