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八条、所有村镇都应当制定规划 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协调。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还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村镇规划的具体编制办法 依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第九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 历史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当地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 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 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五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强村镇绿化和材容镇貌 环境卫生建设。六.保护文物 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弘扬民族传统 突出地方特色,第十条 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集镇建设规划。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村镇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和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 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 指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集镇,村的布点 性质 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 供电,邮电,给排水 商贸市场、教育,环卫、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第十二条、村,集镇建设规划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以村。集镇建成区及其建设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为规划范围.对村.集镇各项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和综合规划设计,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道路。能源 邮电.给排水、绿化、防灾。环卫.商贸市场 文化.教育等各项设施建设的具体布局 近期建设及主要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建设规划的编制 应当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 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给排水,供电 道路,绿化,环卫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第十三条,编制村 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公路,河道,管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村镇规划期限.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致,一般近期五年至十年。远期二十年,第十五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 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因经济.社会发展.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分别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同意 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集镇、村的性质 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在城市郊区,平原.丘陵地区的集镇和规模较大的村。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集镇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结合的方式.加快集镇功能的形成 在山区、高原地区的集镇和村的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建设方式,应适合当地特点 第十八条.在村镇区域内.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外。进行生产经营类建筑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单位住宅类建设的,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兴建生产经营类建筑和单位住宅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 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九条.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他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藉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 应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开工申请,第二十一条,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重新报批、在批准的使用期满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 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经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 面积,层数等规定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本条例规定获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 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六个月未开工 又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的.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