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八条.所有村镇都应当制定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协调。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还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村镇规划的具体编制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第九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 速度 标准同当地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 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 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 合理布局 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强村镇绿化和材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弘扬民族传统,突出地方特色。第十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集镇建设规划,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村镇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和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指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集镇、村的布点,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邮电.给排水,商贸市场。教育.环卫,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第十二条,村 集镇建设规划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以村,集镇建成区及其建设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为规划范围 对村,集镇各项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和综合规划设计.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道路,能源、邮电.给排水,绿化,防灾 环卫 商贸市场,文化。教育等各项设施建设的具体布局、近期建设及主要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 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 主要对住宅和给排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卫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第十三条 编制村、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公路,河道.管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村镇规划期限 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致,一般近期五年至十年 远期二十年,第十五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因经济。社会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分别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集镇.村的性质 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七条。在城市郊区 平原.丘陵地区的集镇和规模较大的村 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镇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结合的方式。加快集镇功能的形成,在山区,高原地区的集镇和村的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 建设方式 应适合当地特点.第十八条,在村镇区域内,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外、进行生产经营类建筑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单位住宅类建设的,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兴建生产经营类建筑和单位住宅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九条,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他的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 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藉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 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应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开工申请,第二十一条,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 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重新报批。在批准的使用期满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经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 面积、层数等规定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本条例规定获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六个月未开工。又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的 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