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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八条.所有村镇都应当制定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协调 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还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村镇规划的具体编制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第九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特点 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 标准同当地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 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强村镇绿化和材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弘扬民族传统.突出地方特色。第十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集镇建设规划,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村镇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和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指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集镇,村的布点.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邮电,给排水,商贸市场、教育 环卫 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第十二条.村、集镇建设规划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以村,集镇建成区及其建设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为规划范围 对村 集镇各项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和综合规划设计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 发展方向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道路,能源。邮电。给排水,绿化 防灾。环卫,商贸市场、文化,教育等各项设施建设的具体布局。近期建设及主要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 主要对住宅和给排水。供电 道路。绿化 环卫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第十三条 编制村.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公路。河道.管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村镇规划期限。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致 一般近期五年至十年、远期二十年.第十五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 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建设规划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 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并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因经济,社会发展。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分别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集镇,村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在城市郊区、平原,丘陵地区的集镇和规模较大的村、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镇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结合的方式。加快集镇功能的形成、在山区 高原地区的集镇和村的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建设方式.应适合当地特点,第十八条。在村镇区域内,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外,进行生产经营类建筑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单位住宅类建设的,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 兴建生产经营类建筑和单位住宅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 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九条 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他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藉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应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开工申请 第二十一条.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确需延期的应重新报批,在批准的使用期满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经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层数等规定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 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本条例规定获得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 六个月未开工 又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的.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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