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 二.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三,检举.控告.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成绩显著的 第四十二条。在村镇规划区内 未按村镇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 限期改正,并可对主要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证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二、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设计 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伤亡事故的。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并可对设计 施工单位处以造成直接损失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未按村镇规划审批程序或者未按批准的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进行建设 尚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违法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堆垃圾,粪便、杂物、影响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损坏村镇公用基础设施的 除赔偿损失外.并由乡级人民政府处以直接损失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专用收据、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村镇规划区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