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川交发 2009,26号 2009年6月4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加快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 完善多元投资体制下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项目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府主导 统一规划.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多元主体,市场运作的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新体制和统一监督.分级负责的监督管理制度,第二章、监督和管理职责.第四条,省交通厅的高速公路建设监督和管理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的政策和法律 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二.编制全省高速公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三、指导市,州 人民政府开展经省政府授权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项目的管理。投资人招商,项目法人组建等工作.四,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高速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监督 前期工作管理、建设市场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职责。第五条 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市。州 交通局。委 履行高速公路建设监督和管理的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 二.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指导。监督经营性高速公路组建项目法人、三,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高速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监督.前期工作管理,建设市场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管理、监督检查的相关职责。第六条,高速公路项目法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以下职责,一.筹措建设资金,二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审查和备案事项、三,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组织项目建设。四。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管理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 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五,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总体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季进度,月进度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的具体进度计划。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确保工程建设按计划实施和完成。六.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高速公路建设组织实施的相关职责和义务、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第七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四川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项目实行审批制、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实行核准制、第八条.审批制高速公路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四川省高速公路网规划 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同时。报省交通厅组织行业审查.二,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组建项目法人或委托建设单位.并报省交通厅备案。三 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和勘察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省交通厅审查或审批 四.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和监理招标文件。履行招标方案报批,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和评审结果备案审查手续,组织工程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五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建设用地手续。组织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六,按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厅有关规定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报批项目施工许可,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工程建设、执行批准的设计.组织质量,安全生产。工期.造价管理,按规定报批设计变更 按规定上报工程财务和工程进度等报表,八,工程完工后项目通车前.省交通厅组织对设计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省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工程质量检测、项目法人主持项目交工验收、九、编制竣工图表 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完成质量鉴定、决算审计和各单项验收后,向省交通厅申请办理竣工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第九条、核准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规划组织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省交通厅审查。二。组织进行投资人招商。三、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组建项目法人或委托建设单位。报省交通厅备案,四、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报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的同时。报省交通厅组织行业审查、五 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和勘察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省交通厅审查或审批,六,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省交通厅审批、七。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和监理招标文件。履行招标方案报批.招标文件 含资格预审文件,和评审结果备案审查手续,组织工程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八、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建设用地手续,组织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九 按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报批项目施工许可。十,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工程建设,执行批准的设计,组织质量.安全生产、工期,造价管理,报批设计变更.按规定上报工程财务和工程进度等报表,十一,工程完工后项目通车前,省交通厅组织对设计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省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工程质量检测、项目法人主持项目交工验收,十二,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完成质量鉴定,决算审计和各单项验收后,向省交通厅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十三。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第四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十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的项目研究 设计和审批等工作 主要包括,路网规划。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报批.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及报批,技术设计.如有 及报批,施工图设计及报批等、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 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等文件,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压覆,用地预审等专项报告的审批手续。落实融资方案。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 完成项目安全性评价。通航论证、行洪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调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省交通厅依据职责承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以下前期工作,一 制订高速公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下达高速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二、负责组织省作为建设责任主体单位的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省直管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三,审查高速公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对技术标准。技术指标,建设工期.工程投资等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四,协助政府还贷项目制订融资方案、五,组织审查或审批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等技术文件 第十四条.市 州 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由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单位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州项目、的以下前期工作、一、组织高速公路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二 协助地方政府组织投资人招商工作 三 协助政府还贷项目制订融资方案。四、协助项目法人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五。向省交通厅转报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组织施工图设计预审.第十五条、项目法人承担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以下工作。一,按照下达的高速公路建设目标和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 二 接收省、市。州 交通主管部门移交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制订融资方案、四。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报批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五。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和勘察设计。六 报批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第十六条.对于由地方政府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跨市,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省交通厅的组织安排下、有关市 州。可以单独开展或联合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列入初步设计概算、由项目法人承担、项目法人应当在收到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移交的前期工作成果资料后60日内.向完成前期工作的法人单位支付已垫支的各项前期工作费用、第五章 建设市场管理、第十八条,高速公路建设市场交易实行开放,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高速公路建设交易活动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第十九条.高速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活动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招标且符合招标规模和标准的 一律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第二十条、高速公路建设招标活动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取邀请招标的 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招标资格审查应采取合格制.强制性评审法 第二十一条。按照性质和类别的不同,高速公路招标活动实行相应的评标方法。投资人招标按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实行最短收费期限法等评标方法、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高速公路建设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勘察设计招标,监理招标、试验检测 咨询招标.材料和设备采购采用双信封最低评标价法 未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活动的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社会投资人投资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招商单位应当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与投资人组建的项目法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投资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明确以下重要事项。一。项目法人组建,设计完成时间。招标时间,各项行政审批 含核准,和备案工作要求和时间。开工时间、完工通车时间和工程建设阶段性目标。二,对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技术 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人员数量要求。三,各建设年度的工程进度计划 投资完成计划 四,前期工作阶段和项目实施各年度的资金到位方案 第二十三条.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对高速公路建设招投标行为活动实施监督执法。对招标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定标、抽取专家等关键过程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招标方案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评标报告实行备案制度。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备案审查,招标活动应依法进行,不得随意采取补遗等方式变更.补充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确实需要采取补遗等方式变更,补充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只用于说明或补充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内容,但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且补遗文件发出前应当履行备案手续、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参与投标活动.遵守,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自觉维护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的竞争秩序,禁止串标 围标、借牌投标 挂靠投标和转包 违法分包,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具有不良信用行为的,省交通厅按照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降低信用等级.以及采取市场准入的限制或者禁止措施予以处罚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六条,高速公路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人员数量.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规定的资格条件。投资人不具备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经验和能力的,应委托具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能力的单位对项目进行建设管理 受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的规定资格条件,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组建后.或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后.逐级向省交通厅备案、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 进行审查.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第二十八条,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监理控制 施工负责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监理控制 施工执行的工程进度管理体系 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设计控制.监理监控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高速公路项目应按照优良工程目标组织实施.落实创优方案。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和造价。严格执行下达工期.依法组织工程建设实施。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制度.一。根据建设责任主体的不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上级监督的原则.二。省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交通厅委托。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提出质量和安全生产目标,下达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计划和年度执行计划。负责省直管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直接监督。对市州项目的重点分项工程,重点部位及关键工序实行重点监督,组织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鉴定 市。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达的监督计划及工作目标,负责具体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第三十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造价监督制度 省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交通厅委托,负责统一实施全省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依据批复的施工图预算 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考核工作.定期组织工程投资控制督查 对市,州.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造价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市、州、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市州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和投资控制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工期实行计划管理和目标考核制度,一,省交通厅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审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总体实施计划 下达年进度计划,含季度和月进度计划,二.市。州,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和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负责具体执行省人民政府和省交通厅下达的高速公路建设进度计划和进度目标。督促项目法人落实工程进度措施。三、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下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总体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季度进度 月进度计划、和工期目标责任制的要求、按月组织落实工程进度保证措施,四,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交通厅下达的建设进度计划,及时完成目标任务.提前于投资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完工通车时间通车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五,未经省交通厅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延迟项目交付使用的时间、第三十二条、投资人或项目法人未严格执行交通厅下达的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导致项目开工时间或项目通车时间滞后。但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应按推迟开工或推迟通车的时间总量扣减特许经营合同的收费期限。一.推迟开工或通车时间1年以内的,包括1年 按推迟的时间扣减收费年限。二.推迟开工或通车时间1年以上的、按推迟时间总量加倍扣减收费年限,第三十三条、对于发生资金不到位,推迟开工,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推迟完工等严重违约情形的社会企业投资的高速公路项目.高速公路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项目法人和投资人限时整改、责令项目法人和投资人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已经损失的工作时间,确保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目标履行义务、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能满足工程工期目标和政府目标的,高速公路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应当依法解除投资合同、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解除投资合同后、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应当继续承担建设主体责任.通过另行招商选择新的投资人或自行组织高速公路的后续建设实施工作、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滞后的。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可以采取约谈法人.黄牌警告、重点监督等措施责令整改.经多次督促整改无效、影响高速公路按期建成通车的.项目法人应当依法解除承包合同、采取清退施工单位出场的措施,第三十五条,省交通厅建立高速公路建设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定期组织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通报高速公路建设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和内容、在每个月的25日前向省交通厅上报工程建设进度报表和工程建设财务等报表。省交通厅对照进度计划提出整改意见.第三十六条.高速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向省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才能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交工验收报告应按规定报省交通厅备案.省交通厅在15日内提出备案审查意见 省交通厅对备案的交工验收报告无异议的。高速公路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交工验收报告未经备案审查的项目。不得进行试运营 第三十七条,高速公路通车试运营2年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向省交通厅申请竣工验收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高速公路竣工验收前.由省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后才能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 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在国家,省规定的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查处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十九条,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公示制,在施工现场设立标示牌 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公开电话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条。高速公路建设实行工程建设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省,市 州.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高速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依法查处.第七章 建设资金和投资管理,第四十一条。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承担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以下主要工作、一、对于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按规定审核,汇总 编报 批复年度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预算 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合理安排资金 及时调度。拨付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资金。二、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三,监督检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四。收集 汇总、报送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五.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交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六。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按规定办理财产移交手续。规范资产管理.七,按照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建设资金进行审计 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第四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分级监管和全过程监督控制的原则,省交通厅负责省直管项目建设资金监管的直接监管并承担监管责任,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的直接监管并承担监管责任。有关单位必须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十三条.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 依法及时筹集和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的资金使用,资金流向,监督发放农民工工资,项目法人的建设资金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不得侵占.挪用建设资金 二、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不得将建设资金用于批准设计以外的工程。三,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或投资合同有关规定。并及时到位、四,按发包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防止承包人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工程预备费.及时拨付征地拆迁款、五.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非法扩大建设成本、六 按规定编制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及时登记入帐管理,七,建立健全财会机构.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健全.规范,八.不得违规转移建设资金,不得非法套取建设费用、不得拖欠建设费用、第四十四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必须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资金筹集,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和资金管理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和审计 社会企业投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必须接受省.市.州 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实行建设资金到位和建设资金使用年度汇总情况备案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年度将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建设资金到位总体情况和建设资金使用总体情况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按照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造价、实行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报批制度,凡是建设规模改变,技术标准调整和突破施工图预算等性质的变更。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事先履行报批手续,设计变更报批应当说明项目总造价控制情况.因物价上涨因素引起投资增加且突破施工图预算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实行年度汇总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应当将每年的设计变更情况。造价变化情况和设计变更总体情况,造价变化总体情况向省交通厅报告。第四十七条.经审查批准的概算费用总额,包括经过批准的概算调整,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调整概算未获批准的项目 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高速公路竣工决算应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试运营期内及时完成.未在试运营期内完成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不得转为正式运营、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省、市。州 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据职责.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的监督检查.省交通厅可以委托有关管理机构或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督查,也可以联合审计、监察部门等其他部门共同组织督查。实施督查过程中.可以组织中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试验检测或承担督查基础工作,中介机构工作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第四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管理机构在履行高速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询问。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高速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三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四,依法查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应当无条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条 高速公路建设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高速公路开工前主要进行项目法人组建,项目执行进度。资金到位,招投标情况的综合督查或专项督查。施工过程中主要进行综合督查或者设计执行、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造价。建设资金使用.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专项督查。交工验收前主要进行综合督查或者设计执行.工程质量 工程造价、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专项督查、第五十一条。省交通厅每年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综合督查.并根据高速公路建设进展和存在的问题组织专项督查,省交通厅组织的综合督查由省级公路质量监督机构.省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单位承担相关基础工作,省级公路质量监督机构。省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自行组织相关专项督查、市 州.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一年至少组织综合督查2次,并根据高速公路建设进展和存在的问题组织专项督查 第五十二条,督查结果由督查单位向项目法人或投资人通报、项目法人或投资人必须按照督查意见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报告作为设计审批 施工许可或工程质量检测 工程决算认可.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上阶段的问题未整改的.有关单位不得办理相关审查。审批。备案、检测、鉴定或验收手续、第五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对于在督查中发现触犯刑律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四条、由交通运输部审批,审查、备案的事项.由省交通厅审查后上报,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方法适用于重点水运工程项目和普通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