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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或玩忽职守.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主要负责人 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机关依照 吉林省消防条例 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 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认真开展联防责任制的,二,在6级以上大风天动火和室外吸烟的。三。玉米秆,饲草等可燃物品堆垛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对违规将柴草堆垛运进屯内的 应当责令限期迁出.对逾期不迁的 应当强制迁出,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二十六条 损毁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赔偿,拒不赔偿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过失引起火灾的、依照。吉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由公安派出所对火灾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防火公约和防火规定轻微者.由各村或单位对责任者给予相应处罚或处分。情节较重的.由乡镇政府作出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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