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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或玩忽职守.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机关依照.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依照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认真开展联防责任制的,二.在6级以上大风天动火和室外吸烟的 三,玉米秆,饲草等可燃物品堆垛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对违规将柴草堆垛运进屯内的.应当责令限期迁出、对逾期不迁的,应当强制迁出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二十六条.损毁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赔偿。拒不赔偿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过失引起火灾的,依照,吉林省消防条例 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由公安派出所对火灾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防火公约和防火规定轻微者,由各村或单位对责任者给予相应处罚或处分.情节较重的。由乡镇政府作出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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