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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或玩忽职守。发生重特大火灾的 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机关依照.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依照,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一 不认真开展联防责任制的.二。在6级以上大风天动火和室外吸烟的.三。玉米秆,饲草等可燃物品堆垛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对违规将柴草堆垛运进屯内的.应当责令限期迁出,对逾期不迁的、应当强制迁出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二十六条,损毁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赔偿.拒不赔偿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过失引起火灾的,依照。吉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由公安派出所对火灾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防火公约和防火规定轻微者,由各村或单位对责任者给予相应处罚或处分,情节较重的、由乡镇政府作出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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