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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或玩忽职守,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机关依照。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认真开展联防责任制的 二 在6级以上大风天动火和室外吸烟的 三、玉米秆,饲草等可燃物品堆垛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对违规将柴草堆垛运进屯内的,应当责令限期迁出.对逾期不迁的,应当强制迁出.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二十六条,损毁消防设施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赔偿.拒不赔偿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依照,吉林省消防条例 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由公安派出所对火灾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防火公约和防火规定轻微者.由各村或单位对责任者给予相应处罚或处分 情节较重的、由乡镇政府作出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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