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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管理条例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 公安部、中治办,民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火灾扑救的义务.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农村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四条.各级政府对农村消防工作负责、成立由公安、综治,安全生产监督,民政,建设.规划,农业以及教育、文化等部门组成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的责任。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乡镇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近期发展目标和乡规民约、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农村消防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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