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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管理条例、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 中治办 民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火灾扑救的义务 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农村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四条,各级政府对农村消防工作负责.成立由公安,综治,安全生产监督.民政,建设.规划 农业以及教育,文化等部门组成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的责任、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乡镇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近期发展目标和乡规民约.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农村消防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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