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火灾预防第十五条、乡 镇、村应当将消防通道 消防栓。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与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凡设有自来水管网的乡村要设置消火栓 配备消防器材,同时要发挥农业灌溉机械在灭火方面的作用 实现一机多能、缺水地区要修建消防水池 确保消防用水。每个自然屯至少有2眼消防机井、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不得挤占消防通道,第十六条,加强玉米秆 饲草等可燃物品管理,统一规划存放场地,并要远离村民房屋区、100米,宜设置在村屯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严禁玉米秆垛进屯,平时院内储存不得超过100捆.2立方米,第十七条,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禁止在6级以上大风天动火和室外吸烟,对倒灰,烧荒、沤肥等容易引发火灾的不安全因素、要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严加看护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消防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公约应当有消防规划。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保养,巡逻护屯等内容,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教育培训、火灾扑救等内容,第十九条。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单位。民族文化村镇和旅游景点的保护,改造和维修应当符合所在地消防规划.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及公安,建设、水利、国土.林业,供电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职责对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指导.帮助,提供服务,第二十一条,在火灾扑灭后 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保护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查明火灾原因。第二十二条、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提倡和鼓励社会给予资助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村民 居民参加住房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