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第三十七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定时清扫.及时保洁。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 应当逐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 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公园,绿地、花坛 道路绿化隔离带的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清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日清除产生的枝叶。泥土、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二,花坛、绿地,树穴周边的土面应当低于边沿侧石。三 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 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除冰雪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社会动员机制、落实全民义务清除冰雪责任制.并逐步提高清除冰雪机械化程度.第四十条.承担清除冰雪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标准完成清除冰雪任务.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维修,清疏、更换各类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 作业单位应当当日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建设适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环卫基础设施,已经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本市按照无害化 减量化、资源化 产业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处置。提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垃圾总量,提倡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用品,逐步推行净菜上市 第四十四条 食品加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并按照规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十五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 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 香口胶 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二 乱倒污水 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三.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四.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 责令清除 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饲养的畜禽。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物主应当即时清除.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宠物尸体,物主不得随意丢弃,应当按照.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在事前报告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违反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排入雨水管网.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由责任人负责及时清掏,并运送到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没有清掏.运送能力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掏 运送.医疗单位厕所的粪便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厕所内倾倒垃圾、污水、冰雪 残土和其他杂物,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因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运送到指定垃圾消纳场所,没有运送能力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运送,违反前款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并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违反前款规定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运输垃圾,砂石 灰浆,煤炭,白灰、粉煤灰以及其他散体 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 违反前款规定,运输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 造成泄漏、遗撒的 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等有毒 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七条。城市垃圾管理实行收费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前款规定 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单位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市,县 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