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上不得插挂。张贴.安装。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任何物品,二 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窗外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 无乱搭建,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粉刷,清洗,修饰和修复、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单位庭院,临街建筑设置的雕塑等建筑景观 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的 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粉刷.第十九条,道路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绿化。第二十条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建筑物上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燃气。给排水、热力,地名,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 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 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物品、以机动车为工具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开办集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 省有关规定交纳占道费.第二十三条。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候车亭。书报亭.工作亭,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 及时恢复原貌,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拆除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手续,拆除。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建筑施工工地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出入口处应当硬面化铺装、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带泥行驶。工程竣工后 应当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 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违反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前款规定。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规定 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 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设置牌匾.标识等,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 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 数量等要求,违反前款规定.设置牌匾、标识等不符合规划或者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的 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安全牢固 整洁完好、内容健康 书写规范,无空置.无破损,无污迹和无褪色 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得残损.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范围 地点,数量 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二.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 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市,县、市 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公共信息栏。并负责管理、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楼道内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施上刻画。涂写 喷涂、张贴标语及宣传品,广告,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违法刻画 喷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三十三条。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其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安装景观照明设施.第三十四条。景观照明责任人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使用安全,整洁美观、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景观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景观照明设施,第三十五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辆容貌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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